REACH法规的全称是“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即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该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并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
REACH第33条要求物品供应商向接收方传递足够的关于候选清单物质的信息以便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必须包括候选清单物质的名称;还应提供与安全使用有关的其他信息。
信息传递要求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物品中的物质:
• 根据REACH第57条和59条,该物质被认定为高关注度物质并被包含在授权候选清单中。
• 根据原则计算,该物质在物品中的浓度高于0.1%(w/w)。第33条信息传递义务没有豁免只要满足以上条件;
即使这些部件没有将物质释放到环境中该义务也适用,并且该义务适用于任何数量的候选清单物质,没有最低吨位限值。
留存零件适用于REACH第33条
包装是物品或物品组成的复杂物件,因此如果其所含候选清单物质超过0.1% w/w的限值,则需要进行信息传递。
仅供运输且由客户退回的包装不受第33.1条影响。
在您进行业务过程中可能分销的其他销售点或营销材料也被视为物品,因此需要再次考虑候选清单物质的存在。
第33条不适用于包含在或整合于物品或者复杂物件中的配制品。
根据REACH第33.1条,应将物品中包含的候选清单物质的信息主动提供给企业对企业物品接收方。第33.1条中的关键信息总结如下:
一旦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主动向专业客户告知候选清单物质。
专业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车队管理人员、公司车主(已购买车辆)。不拥有车辆的公司车辆驾驶员不是专业客户。
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链接就足够了。购买备件时汽车行业通常使用在线目录,并且合适的候选清单物质的信息在部件号旁边显示。此信息应进行更新以响应保持批量生产的物品或者复杂物件的候选清单的更改。
REACH第33.2条规定,物品中物质的信息传递要求必须按照要求延伸至每个消费者。必须在收到请求后45天之内将信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需要已经是物品的接收方。同样在实践中,所讨论的“物品”包括由多种物品组成的复杂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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