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3项第10款、第11款规定,欧盟对含镉珠宝及仿珠宝制品实施严格市场管控。法规禁令覆盖全链条市场投放行为,既包含制造商向经销商、经销商向零售商的各级销售流通,也涵盖相关产品的进口行为,原则上禁止镉含量超0.01%的首饰制品投放欧盟市场。

但欧盟委员会(EU)494/2011号法规设置了明确的豁免条款(具体生效日期以《欧盟官方公报》L 136/105勘误文件为准)。针对2011年12月10日前已首次投放市场的含镉首饰制品,不受上述镉含量禁令约束。这类产品即便镉含量超过0.01%,只要在该时间节点前已完成上市流通,例如制造商已销售给经销商形成存量货品,在新的镉限制条款正式生效后,仍可正常开展后续销售活动。
综上,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首次市场投放的超标含镉珠宝、仿珠宝制品,无需遵守新的镉限制禁令,可持续在欧盟市场流通,既可正常供货给零售商,也可在二手市场合法交易。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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