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运输散装化学品的容器(如可移动罐柜、罐式挂车)是否符合包装的定义,是否受《CLP法规》第33条第3款管辖,进而是否需要依规粘贴标签?
除CLP法规第33条规定的标签要求外,该法规不适用于空运、海运、公路、铁路及内河航道的危险品运输场景。
CLP法规第33条3款明确:符合危险品运输规则标签规定的单一包装,须同时按照 CLP 法规与运输相关规范张贴标签。
由于CLP法规未界定 “单一包装” 定义,实务中统一沿用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则中的释义。欧盟通过2008/68/EC 指令落实公路、铁路及内河运输相关规范。结合该指令附录一、二、三及《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ADR)定义可确定:箱类、桶类、小型金属罐等常规包装、大型包装及中型散装容器(IBC),在适用 CLP第 33条第 3 款时均认定为运输类包装,必须同时张贴 CLP 标签与运输标识。
与之相对,储罐、散装容器及货运集装箱,依据 2008/68/EC 指令不属于包装及单一包装范畴,在运输环节可完全适用 CLP 法规第 1 条第 6 款的豁免条款。

来源:ECHA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