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上使用的物质名称是否必须采用成员国官方语言?
是的,必须使用。
需注意,标签用于保障健康、环境及消费者权益,因此产品使用者必须能够看懂标签内容。
根据《CLP法规》第17条第2款规定,除相关成员国另行规定外,投放市场的物质或混合物,其标签必须使用该欧盟成员国官方语言编制。
因此,除成员国另有规定外,在对应成员国境内上市销售时,必须采用《CLP法规》附录六第三部分以及分类与标签目录(C&L目录)中所列物质的译文名称。对于无附录六统一分类条目对应的物质,公开版分类与标签目录中并无对应的语种译文。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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