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计标签时,标签上所用危险象形图的尺寸及版式排版有哪些相关要求?
标签使用的通用规则见《CLP法规》第31条,关于危险象形图,如《CLP法规》第31条第4款所述,适用附件I第1.2.1节及附件 V的规定。
根据《CLP法规》附件V:
危险象形图为白底、黑色图形、红色边框,边框宽度需清晰可见;形状为菱形(正方形旋转45°)。
每个危险象形图面积,至少占标签法定信息区最小面积的1/15(面积定义见附件I第1.2.1.4节表1.3,对应CLP第二次技术调整文件)。
若供应商选用大于最小尺寸的标签(对应特定包装容量),无需同比放大象形图;只要满足 “占法定最小面积1/15”、且与包装尺寸成比例即可。
单个危险象形图最小面积不小于1平方厘米。
注:象形图尺寸指图形本身实际尺寸,而非其所在虚拟菱形框尺寸。
更多细则见ECHA官网《CLP标签与包装指南》第5.2节(标签及要素尺寸):
http://www.echa.europa.eu/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on-clp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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