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每年生产或进口量达到1吨及以上的物质才需要履行通报义务吗?
不需要。
根据《CLP法规》第39条(b)款,向分类与标签目录(C&L目录)进行通报的要求,涵盖CLP法规范围内所有危险物质:无论是纯物质,还是危险混合物中含量超过规定浓度限值的物质;且该物质在欧盟境内生产、进口并投放市场,均需通报。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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