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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222- ​​同一公司在不同欧盟的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两次通报?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05-13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家公司在两个欧盟成员国均设有子公司,且两地子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物质,该公司是否需要对该物质进行两次通报?


是的,需要。

由于两家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实体,若两家子公司生产该物质均满足《CLP法规》第39条(a)款或 (b)款及第40条第(1)款规定的通报条件,则各法人实体必须分别进行物质通报。

此外,两家子公司(作为法人实体)也可选择以生产商联合组的形式统一提交通报。

另参见问答第29条。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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