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在两个欧盟成员国均设有子公司,且两地子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物质,该公司是否需要对该物质进行两次通报?
是的,需要。
由于两家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实体,若两家子公司生产该物质均满足《CLP法规》第39条(a)款或 (b)款及第40条第(1)款规定的通报条件,则各法人实体必须分别进行物质通报。
此外,两家子公司(作为法人实体)也可选择以生产商联合组的形式统一提交通报。
另参见问答第29条。

来源:ECHA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