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进口商在CLP法规下承担哪些角色与义务?
根据《CLP法规》第2(19)条,再进口商被视为下游用户。因此,再进口商无义务向分类与标签(C&L)数据库通报信息,也无义务依据《CLP法规》第二编对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分类,但可沿用供应链中其他主体已依据第二编确定的分类结果。无论何种情形,再进口商均须确保标签和包装符合CLP法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再进口商要被认定为下游用户,必须满足若干条件:
第一,再进口的物质在从欧盟出口前已完成注册;
第二,该物质须在同一供应链内进行再进口;
第三,再进口商须能够证明再进口的物质与最初出口的物质为同一物质;
最后,再进口商还须能够证明,其已依照《REACH 法规》第31条或第32条的规定获取了相应信息。
若上述任一条件未得到满足,该再进口商将被视为进口商。这意味着其有义务对相关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分类,并向分类与标签(C&L)数据库通报相关物质信息。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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