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将《CLP》附件六和附件七中出现的附录2和3中的危险品分类标准的译文,替换为完整的分类标准?
不,并非如此。
关于安全数据表(SDS)第2部分,可使用危险类别的完整表述,也可使用危险类别及类别代码。若使用完整表述,则需采用安全数据表所用语言;若使用危险类别及类别代码,需注意:为各危险类别规定的缩写实为代码,不可翻译。因此,此类代码必须保留CLP法规附件VI和附件VII中规定的原样。若使用代码、其他缩写及首字母缩略词,其完整文本和说明必须以安全数据表所用语言,在安全数据表第16部分中列明。
对于混合物,CLP法规附件VI和附件VII中规定的代码可在第3.2.3节中使用。同样,第16部分需载明完整表述。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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