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进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同时加强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2001年2月欧盟委员会出版了白皮书《欧盟未来化学品战略(COM(2001)88)》,介绍了欧委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首要目标提出的有关欧洲共同体未来化学品政策的战略建议。提出了新的化学品政策,以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体系及REACH体系保证高水平的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工业的竞争力。2001年11月15日欧洲议会接受了有关白皮书的报告。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批准了经修改的REACH法案((EC) No 1907/2006,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该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汽车行业REACH指南(AIG)4.0》汽车是由多个物品组成的复杂产品,新能源汽车和传统内燃机汽车都属于欧盟REACH法规的管辖范围。汽车产品需符合REACH法规下应对SVHC(高关注度物质)通报,信息传递和附录XVII的限制相关义务等一系列合规措施。
违反欧盟REACH法规的一些列处罚措施,包括罚款、禁令、点名通报等行政处罚,以及监禁等刑事处罚。然而经济处罚是最常见的处罚。
处罚可能因适用于法人还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除奥地利、立陶宛和卢森堡、斯洛伐克和瑞典的刑事责任外,所有受调查的会员国法人都可能承担责任。但即使在法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经理和董事也可能对保管人的过失和免除责任的过失承担责任。一些附属措施(如关闭机构)显然是针对公司的。另一方面,在冰岛,REACH处罚仅适用于法人。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提到,公司作为法人应对其员工的不法行为负责。
在塞浦路斯、德国、匈牙利、波兰和葡萄牙,也可以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处以罚款,在列支敦士登,对有限合伙和集体合伙处以罚款,经济处罚的程度在一些国家尤其不同,这取决于罪犯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而在其他国家,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没有区别(保加利亚、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马耳他、罗马尼亚、斯洛伐克、英国和德国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对法人处以的罚款与对自然人处以的罚款不同的国家,罚款无论如何都会更高,在少数情况下,罚款的计算将适用特定标准。例如,在法国,法律规定法人的罚款应乘以五,在斯洛文尼亚,法人的罚款通常是自然人的两倍,在荷兰,适用于法人的罚款比适用于自然人的罚款高一类。
每个连续供应商将产品投放到市场以确定已存在的产品信息是否已经足以确保含有候选清单物质的物品的安全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参考现有信息,那么提供候选清单物质的名称就足以履行REACH第33条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上述任何生命周期阶段,需要更多的信息确保安全使用,那么除了候选物质清单的名称,还须添加这些信息。
汽车行业通常不建议提供每一个含有的候选清单物质的物品的名称和产地,因为我们认为此类信息一方面不会提高安全使用信息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由于很多零部件的名称模糊,对受影响物品的确认没有帮助,因此零部件的名称不会实际有效。如果需要其他特定的安全使用信息,在这种例外情况,可能需要复杂物件中物品的名称和产地,以清楚地标识该物品的安全使用。
下图所示为简化的供应链中特定安全使用信息流程。

图5.10.1:供应链中特定安全使用信息案例
* 特定安全使用信息不包括候选清单物质的名称,当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的含量超出限值时必须提供候选清单物质的名称,也不包括物品的一般安全使用信息,无论是否存在候选清单物质都要提供一般安全使用信息。
** 取决于特定零部件或车辆。
提供第33条信息没有指定格式,但本指南附录M1、M2和M3中提供的模板可能对提供一致和足够的信息很有用。
为整车提供第33条信息时,通常不能为每个车辆配置提供该信息(即通过车辆识别号或VIN)。因此汽车行业建议根据主要零件清单(通常称为150%材料清单)提供该情况下的信息。
所提供的第33条安全使用信息应该使用接收物品的客户当地的欧洲经济区语言撰写。然而,汽车行业认为没必要对通过IMDS收集的数据进行翻译,除非物品需要特定安全使用信息。
如有需要,安全使用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
• 复印件,例如在车辆或部件出售时附加信息表;或者
• 电子通信途径,例如向客户提供直接获取信息的网址。
5.10.1 对汽车行业的建议
考虑到所有标准,建议汽车行业采取以下基本策略(参见流程图8):
1. 使用国际材料数据系统(IMDS)收集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的数据(见附录N,“O5A物质限值计算的数据收集”
2. 确定您的物品或复杂物件中存在哪些候选清单物质。
3. 根据O5A原则检查哪些候选清单物质的含量高于0.1% w/w的限值(见附录N,“O5A候选清单物质限值计算”)
4. 对于每种高于限值的候选清单物质,确定现有的安全使用信息涵盖含有候选清单物质的物品/复杂物件,并评估现有的安全使用信息是否足以确保安全使用。REACH工作组建议对基于主要零部件清单(即包括所有可用选项的理论车辆)进行车辆的信息传递。
5. 对于“风险物品”,即现有产品信息不足以确保安全使用的物品,准备特定安全使用信息(SUI);对于其他“非风险”情况,仅物质名称就可以满足第33.1条和第33.2条需要的安全使用信息。
6. 为满足REACH第33.1条,汇总所需信息(可按照本指南附录M1所提供的格式),并主动向物品/复杂物件的企业对企业接收者提供信息。
7. 为满足REACH第33.2条,应消费者要求,收集所需信息(可按照本指南附录M2/M3所提供的格式),并在45天内给提出请求的消费者回应。
8. 根据欧洲法院判决解释,为了满足要求可能导致不相称的付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工作,建议考虑附录N中提供的详细建议和示例,旨在适用里斯本条例第5条中均衡原则。
9. 保留记录做出决策和行动的原因的文件。
来源:ACEA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