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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丨2026年1月1日起,有害物质管控全面升级10项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6-01-08 | 3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6年1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6月2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24】14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中国RoHS配套标准《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管控物质新增DEHP、BBP、DBP、DIBP这4种邻苯二甲酸酯,由6项增加至10项,且检测方法同步更新为GB/T 39560系列标准。



中国RoHS管控物质清单:


序号

管控物质

限量要求(质量分数)

1

铅(Pb)

≤0.1%

2

汞(Hg)

≤0.1%

3

镉(Cd)

≤0.01%

4

六价铬[Cr(VI)]

≤0.1%

5

多溴联苯(PBBs)

≤0.1%

6

多溴二苯醚(PBDEs)

≤0.1%

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0.1%

8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 (BBP)

≤0.1%

9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 (DBP)

≤0.1%

10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0.1%

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 限量要求与检测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及其第1号修改单、GB 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等有关国家标准已发布。为确保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工作有序实施,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应依据GB/T 26572-2011或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开展合格评定活动;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应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开展合格评定活动;

2027年8月1日起,应依据GB 26572-2025开展合格评定活动。

二、2026年1月1日起,已依据GB/T 26572-2011完成合格评定活动且继续出厂、进口的产品,应在2027年1月1日前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完成合格评定转换;

2027年8月1日起,已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完成合格评定活动且继续出厂、进口的产品,可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依据GB 26572-2025完成合格评定转换。

三、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开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的检测方法按照GB/T 39560系列标准中相应部分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1月18日

欧盟RoHS指令简介:

RoHS:Restriction of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in EEE,即2003年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2024年1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24/232 ,在RoHS指令附件III中新增第46条豁免。RoHS(2011/65/EU)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2003年1月2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首版RoHS指令:2002/95/EC; 2011 年7月1日,欧盟公布了新一版的RoHS指令:2011/65/EU,并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取代了之前的版本2002/95/EC。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RoHS禁止的物质是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和四种不同的邻苯二甲酸盐(DEHP、BBP、BBP , DIBP)。

适用产品及地区-欧盟27个成员国:英国(2020年退出欧盟),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 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

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电器、医疗、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产品,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

产品范围:1.大型家用电器;2.小型家用电器;3.信息技术及电讯设备;4.消费类设备;5.照明设备;6.电动工具;7.玩具、娱乐及运动设备;8.医疗设备;9.监视和控制设备;10.自动售货设备;11.不被以上类别涵盖的其它电子电气设备。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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