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进口商是否应被视为与海关所使用的简化行政文件(SAD)上所注明的收货人完全相同的一个法律实体?这是否意味着收货人会被视为需要进行注册的主体?
否。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对于REACH和CLP条款而言,还包括欧洲经济区,即EEA)境内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其负责进口工作,即负责将货物实际运入欧盟的海关辖区(REACH法规第3(10)条)。
进口的责任取决于诸多因素,比如谁下达订单、谁承担费用以及谁负责办理海关手续或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等,但这些因素本身可能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在许多情况下,货物的最终接收方(收货人)也将是承担进口责任的法律实体。然而,这并非总是如此。
例如,如果你从一家位于欧盟的公司(公司B)订购商品(该公司作为经销商的角色),那么你可能并不清楚这些商品的来源地,公司B可能会选择从欧盟内的制造商或者非欧盟内的制造商那里订购商品。
如果公司B选择从非欧盟地区的制造商处订购货物,这些货物可以直接由制造商交付给您,从而节省运输费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简化行政文件表格上的收货人将标注为贵公司,且海关处理将在贵国进行。然而,货物的付款事宜将由贵公司与公司B协商解决。
公司B应被视为负责将货物实际运入欧洲经济区(EEA)关税区的合法实体(即进口商)。那么您就是下游用户。因此,注册的义务将由公司B承担。
而您则需要能够通过相关文件向执法部门证明您是下游用户,例如,需出示订单是向经销商下达的这一情况。
此外,根据《REACH法规》对“进口商”这一术语的解释,不能参照《共同体海关法典》(EEC) No. 2913/92)条例以及其在欧盟条例(EU)952/2013中的重新表述内容。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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