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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法规 (EU) 2023/1542(中文版)-1
来源:欧盟委员会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5-07-30 | 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U) 2023/1542

2023年7月12日

关于电池和废弃电池,修改指令2008/98/EC和法规(EU)2019/1020并废除指令2006/66/EC

(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14条以及第192(1)条与本条例第54条至第76条相关的,

考虑到欧洲委员会的提议,

在将草案立法法案提交给国家议会之后,

考虑到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

在咨询了地区委员会之后,

依照普通立法程序行事(2),

鉴于:

(1) 2019年12月11日委员会关于“欧洲绿色协议”的通报(以下简称“欧洲绿色协议”)是欧洲的增长战略,旨在将联盟转变为一个公平和繁荣的社会,拥有一个现代化、资源高效和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体系,在2050年实现净零温室气体排放,并且经济增长与资源使用脱钩。从使用化石燃料的车辆向电动汽车的转变是实现2050年气候中和目标的前提条件之一。为了使联盟的产品政策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降低碳排放,需要确保在联盟市场上销售和营销的产品是以可持续的方式采购和制造的。

(2)电池因此成为能源的重要来源,也是可持续发展、绿色交通、清洁能源和实现气候中和的关键推动力之一。预计未来几年内,电池需求将迅速增长,特别是用于电动道路运输车辆和使用电池驱动的轻型交通工具,这使得电池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变得越来越具有战略意义。电池技术领域将继续取得重大的科学和技术进步。鉴于电池的战略重要性,为了向所有相关运营商提供法律确定性,避免歧视、贸易壁垒和市场扭曲,有必要制定关于电池的可持续性、性能、安全、收集、回收和再利用以及向最终用户和经济运营商提供电池信息的规则。有必要为处理在联盟市场上销售的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创建一个协调一致的监管框架。

(3) 更新关于废电池管理的联盟法律也是必要的,并采取措施,通过防止或减少废料产生和管理的不利影响、减少资源使用的影响和提高资源效率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这些措施对于向循环经济和气候中和经济以及无毒环境的过渡至关重要,对于联盟的长期竞争力和战略自主性也是关键。它们可以创造重要的经济机会,增加循环经济与能源、气候、交通、工业和研究政策之间的协同效应,并保护环境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06/66/EC(3)已经改善了电池的环境性能,并为经济运营商建立了一些共同的规则和义务,特别是通过电池的重金属含量和标签的协调规则以及基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所有废弃电池管理的规则和目标。

(5) 委员会在2019年提交的关于2006/66/EC指令实施、影响和评估的报告不仅突出了该指令的成就,也指出了其局限性,特别是在电池的战略重要性和使用量显著增长有了根本性变化。

(6)委员会于2018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欧洲在行动 – 欧洲的可持续交通:安全、互联和清洁”的通报中包含了《电池战略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提出了支持在欧洲建立电池价值链的措施,涵盖了原材料开采、可持续采购和加工、可持续电池材料、电池制造以及电池的再利用和回收。

(7)在《欧洲绿色协议》中,委员会确认了其实施《电池战略行动计划》的承诺,并表示将提出立法,以确保所有电池,包括供应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市场,拥有一个安全、循环和可持续的电池价值链。

(8)在2019年10月4日关于“更多循环性 - 向可持续社会过渡”的结论中,理事会呼吁,其中包括制定连贯的政策,支持开发改善电池的可持续性和循环性的技术,以配合向电动汽车的过渡。此外,理事会呼吁紧急修订2006/66/EC指令,该指令应包括所有相关电池材料,并且应特别考虑锂和钴的具体要求,以及一个允许该指令适应电池技术未来变化的机制。

(9)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新的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建设更清洁和更具竞争力的欧洲”的通报指出,新的电池监管框架提案将考虑关于回收内容的规则和提高所有电池的收集和回收率的措施,以确保有价值的材料的回收,并为消费者提供指导。并将提出存在替代方案的情况下,逐步淘汰非充电电池的可能性。此外,考虑到电池制造的碳足迹、原材料的道德采购和供应安全,将考虑可持续性和透明度要求,以促进电池的再利用、再调整和回收。

(10) 对所有在联盟市场上销售的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管理,需要建立协调一致的产品和市场要求,包括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全面解决电池的生命周期结束阶段的要求。对于解决电池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支持建立电池回收市场和废电池二次原材料市场,有必要对寿命结束阶段提出要求。为了在一部法律文件中解决电池整个生命周期的目标,同时避免贸易壁垒和竞争扭曲,并保护内部市场的完整性,为电池设定要求的规则应对联盟内的所有经济运营商统一适用,不应给成员国留下实施差异的空间。因此,应以法规取代2006/66/EC指令。

(11) 本条例应适用于在联盟市场上销售或投入使用的所有类型的电池,无论它们是否在联盟内生产或进口。无论电池是否被安装在电器、轻型交通工具或其他车辆中,或者以其他方式添加到产品中,或者电池是否单独在联盟内市场上销售或投入使用,本条例都应适用。本条例应适用于无论电池是否专为某一产品设计或为通用使用,以及无论电池是否被安装在产品中,或与产品一起供应或单独供应。当电池首次进入欧盟市场,由制造商或进口商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提供分销、消费或使用,无论是有偿的还是免费的,都被认为是投放市场。因此,在本条例相关要求实施日期之前,由分销商(包括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的销售部门)在联盟库存的电池不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12) 本条例旨在预防和减少电池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并确保所有电池的安全和可持续价值链,考虑到例如电池制造的碳足迹、原材料的道德采购和供应安全,并促进再利用、再调整和回收。它应设法改善电池及其生命周期中所有参与者的环境绩效,如生产商、分销商和最终用户,特别是那些直接参与废电池处理和回收的运营商。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向循环经济的过渡和联盟的长期竞争力,并应有助于内部市场的有效运作,同时考虑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本条例还旨在预防和减少废电池的生产和管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良影响,并应减少资源的使用,促进废物等级制度的实际应用。因此,为了防止分歧阻碍电池的自由流通,通过在整个内部市场制定统一的义务和要求,《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14条是本条例的适当法律基础。在本条例包含有关废电池管理的具体规则的范围内,就这些具体规则而言,适当的法律基础是TFEU第192(1)条。

(13) 作为电池组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这些电池或电池组被连接或封装在一个外部外壳内,形成一个完整的单元,供最终用户使用,或用于最终用户不打算拆分或打开且符合电池定义的应用,或者符合电池定义的电池单体,应受到适用于电池的要求的约束。

(14) 对于本法规而言,可由最终用户使用“自己动手”使用常用工具制作的电池应被视为电池。将此类自制设备投放市场的经营者应遵守本条例。

(15) 在本法规的广泛范围内,根据电池的设计和用途而不是它们的电池化学成分区分不同类别的电池是合适的。在指令2006/66/EC中,对便携式电池、工业电池和汽车电池的分类应进一步发展,以更好地反映电池使用的新发展。用于电动车辆牵引的电池,在指令2006/66/EC下,属于工业电池类别,由于电动道路运输车辆的快速增长,它们构成了市场的一个庞大且不断增长的部分。因此,将这些用于道路车辆牵引的电池作为电动车辆电池的新独立类别进行分类是合适的。在指令2006/66/EC下,用于轻型交通工具牵引的电池,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滑板车,并没有被分类为电池的独立类别。然而,由于它们在城市可持续交通中的使用日益增加,这些电池构成了市场的重要部分。因此,将这些电池作为新的独立电池类别进行分类是合适的,即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MT电池)。用于其他交通工具牵引的电池,包括铁路、水运和航空运输或非道路机械,根据本法规,继续归类为工业电池。工业电池类别包括一系列广泛的电池,旨在用于工业活动、通信基础设施、农业活动或电力的生产和分配。即使电池最初是为不同用途而设计,但准备调整或调整为工业用途的电池,亦应被视为工业电池。除上述不详尽的例子外,任何重量超过5公斤且不属于本法规下任何其他类别的电池,均应被视为工业电池。用于私人或家庭环境中储能的电池,应被视为本条例下的工业电池。第2009/48/EC号指令(4)中被认为是玩具的轮式车辆中用于牵引的电池不应被视为LMT电池,而应被视为便携式电池。

 未完待续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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