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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法规丨欧盟修订《尽职调查政策》义务时间
来源:欧盟委员会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5-07-30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官网发布公告(EU) 2025/1561,修订电池法规第48条《电池尽职调查政策》义务要求时间。

(EU) 2023/1542法规第48条作如下修改:

(a)在第1段中,日期“2025年8月18日”改为“2027年8月18日”;

(b)在第5段中,日期“2025年2月18日”改为“2026年7月26日”。


(EU) 2023/1542 第48条电池尽职调查政策

1. 自2025年8月18日起(改为“2027年8月18日”),将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经济经营者应履行本条第2段和第3段以及第49、50和52条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并应为此制定和实施电池尽职调查政策。

2. 本条第1段所述的经济经营者应由公告机构根据第51条(“第三方验证”)验证其电池尽职调查政策,并由该公告机构定期审计,以确保电池尽职调查政策按照第49、50和52条得到维护和应用。公告机构应向被审计的经济经营者提供审计报告。

3. 本条第1段所指的经济经营者应将证明其履行第49条、第50条和第52条规定的义务的文件,包括第51条所指的核查报告和批准决定以及本条第2段所指的审计报告,保存为根据相关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生产的最后一块电池投放市场后10年。

4. 在不损害经济经营者对其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个人责任的情况下,本条第1段所述的经济经营者为遵守第48、49、50和52条规定的要求,可以与其他行为者合作,包括通过本条例认可的尽职调查计划。

5. 到2025年2月18日(改为“2026年7月26日”),本委员会应发布关于应用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的尽职调查要求的指南,关于附件X第2点提到的风险,特别是与附件X第3点和第4点提到的国际文书保持一致。

6. 为了向经济经营者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提供信息和支持,会员国可以单独或联合建立和运营专门的网站、平台或门户网站。

7. 本委员会可以补充第6段中提到的成员国支持措施,以现有的欧盟行动为基础,支持在欧盟和第三国的尽职调查,并可以制定新措施来帮助经济经营者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8. 本委员会应定期评估是否需要更新附件X中所列的原材料清单和风险类别。

(a) 鉴于电池制造和化学的科学和技术进步以及法规(EU)2017/821的修正案,修订附件X第1点中的原材料清单和附件X第2点中的风险类别;

(b) 根据相关国际论坛内有关尽职调查政策以及保护环境和社会权利相关标准的发展情况,修订附件X第3点中的国际文书清单;

(c) 鉴于对法规(EU)2017/821的修订,修订了第49条和第50条中规定的本条第1段中提及的经济经营者的义务,并修订了附件X第4点中规定的国际公认的尽职调查工具清单。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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