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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法规 (EU) 2023/1542(中文版)-2
来源:欧盟委员会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5-07-30 | 20 次浏览 | 分享到:

(16)在市场上首次投放或投入使用后,电池可以进行再利用、再调整、再制造、再利用准备或再调整准备。根据本条例和联盟产品法规框架,已使用过的电池,即已经过再利用的电池,在首次生产可供投放市场使用或分销时被视为已经在市场上投放。相反,已经过再利用准备、再调整准备、再调整或再制造的电池,被视为重新投放市场,因此应遵守本条例。此外,根据联盟产品法规框架,从第三国进口的已使用电池,在首次进入欧盟时被视为投放市场。因此,从第三国进口的已经过再利用、再调整、再制造、再利用准备或再调整准备的电池应遵守本条例。

(17) 再制造涵盖了可以在电池或废电池上进行的一系列技术操作。就废电池而言,再制造可以被视为再利用准备或再调整准备。因此,在本条例中,没有必要为废电池的再制造提供与废电池再利用准备和再调整准备的不同特定制度。至于使用过的电池,再制造的目标是恢复电池的原始性能。在这个意义上,再制造可以被视为一种极端的再利用情况,涉及对电池的电池芯和模块的拆卸和评估,以及更换一定数量的这些电池芯和模块。为了将再制造与单纯的再利用区分开来,将电池容量恢复到至少为原始额定电池容量的90%应被视为再制造,并需要应用特定的制度。

(18)当最终用户是消费者,并且电池已经经过再利用准备、再调整准备、再调整或再制造时,该电池应由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EU)2019/771(5)的销售合同覆盖。特别是,该指令的要求包括产品的符合性、卖方的责任,包括较短责任或限制期限的选项、举证责任、不符合的补救措施、商品的修理或更换以及商业保证。

(19)电池的设计和制造应优化其性能、耐用性和安全性,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对于容量超过2千瓦时的可充电工业电池、LMT轻型交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制定特定的可持续性要求是合适的,因为这些电池代表了预计在未来几年内增长最多的细分市场。

(20) 为了确保电动汽车电池和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SLI电池)的安全性,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法规(EU)2018/858(6),欧盟对M、N和O类车辆的型式批准的持续有效性要求,任何经过修理或更换的电池都必须继续符合适用的安全要求。如果安全细节有所改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或测试,以验证在现有欧盟型式批准基础上的持续合规性。

(21)根据2021年5月12日委员会的通报《通往人人健康地球之路 - 欧盟行动计划:“实现空气、水和土壤零污染”》,联盟政策应以从源头采取预防行动的原则为基础。在其2020年10月14日关于《可持续化学品战略 - 迈向无毒环境》(“可持续发展化学品战略”)的通报中,委员会强调,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法规(EC)第1907/2006号(7)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法规(EC)第1272/2008号(8)应作为联盟规范化学品的基石,并应通过一致的方法来评估和管理现有部门立法中的化学品。因此,电池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应主要在源头上受到限制,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并管理这些物质在废物中的存在。本条例应补充法规(EC)第1907/2006号和法规(EC)第1272/2008号,并允许采取与包括废物阶段在内的物质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

(22)除了在欧盟法规(EC)No 1907/2006附件XVII中规定的限制外,有必要为某些类别的电池中汞、镉和铅的存在设定限制。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0/53/EC(9)附件II下豁免的车辆电池应被排除在含镉禁令的范围之外。为了进一步限制电池中存在的或用于其制造的物质,有必要执行关注在可持续化学品战略中被定义为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有慢性影响的物质,例如候选列入欧盟法规(EC)No 1907/2006附件XIV和欧盟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的物质,但也包括那些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根据法规(EC)No 1907/2006设立的机构)网站上发布的REACH评估联合行动计划中计划进行的物质评估范围内的妨碍回收以获得安全和高质量的二次原材料的物质。

(23) 为了确保当电池使用或电池废弃时含有的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物质能够得到适当处理,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290条,应将修改电池中物质限制的立法权力委托给委员会。

(24)采用新的和修订现行电池和废电池物质限制的评估程序应根据规例(EC) No 1907/2006全面合理化。为了确保本法规相关技术、科学和行政方面的有效决策、协调和管理,该机构应根据相关指导,对电池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物质的风险进行评估,以及对电池使用寿命结束后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社会经济因素进行评估,对替代品进行分析。因此,该机构的风险评估和经济社会分析委员会应促进执行本条例赋予机构的某些任务。

(25)为了确保本条例与未来对法规(EC)No 1907/2006的任何修订或其他未来关于危险物质和化学品可持续性标准的联盟法律保持一致,委员会应评估是否需要修订本条例的第6、86、87和88条。在适当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在修订法规(EC)No 1907/2006的未来法规或其他关于危险物质和化学品可持续性标准的未来联盟法律中提出对本条例的修订。

(26)为了促进可持续的欧洲经济模式,委员会应当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对本法规中关于电池和废电池中物质限制规定的修正案,包括引入对不符合这些限制的电池实施出口禁令。

(27)电池在交通和能源储存领域的大规模部署规划应当减少碳排放。然而,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它们的整个生命周期必须具有低碳足迹。根据《移动应用高比能量可充电电池产品环境足迹分类规则》,气候变化是仅次于矿物和金属开采及使用之后的第二大相关影响类别。因此,对于投放欧盟市场的容量大于2千瓦时的可充电工业电池、LMT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附有碳足迹声明。为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容量大于2千瓦时的可充电工业电池、LMT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统一计算碳足迹的技术规则,是引入碳足迹声明要求并随后建立碳足迹性能类别以识别整体碳足迹较低的电池的先决条件。仅靠电池碳足迹的信息和明确的标签要求本身并不会导致必要的行为改变,不能保证实现欧盟移动和能源存储部门的与国际上关于气候变化的协议目标一致的脱碳目标。因此,应引入最大碳足迹阈值,进一步进行专门的影响评估以确定这些值。在提出最大碳足迹阈值的水平时,委员会应考虑市场上电池碳足迹值的相对分布、在减少欧盟市场上电池碳足迹方面的进展程度以及这一措施对欧盟可持续交通和最迟于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目标的有效和潜在贡献。为了提高电池碳足迹的透明度,并将欧盟市场转向低碳足迹电池,无论它们在哪里生产,碳足迹要求的逐步累积增加是合理的。由于这些要求,电池生命周期中避免的碳排放将有助于实现欧盟的气候目标,特别是最迟于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的目标。这也可以通过激励措施或绿色公共采购标准等方式,促进生产环境影响较低的电池,从而有助于欧盟和国家层面的其他政策。

(28)最大生命周期碳足迹阈值应当具有前瞻性。因此,在通过一项确定最大生命周期碳足迹阈值的授权法案时,委员会应当考虑最可能的制造和生产过程,并确保其选定的技术标准与本法规的目标一致,即确保投放到联盟市场的电池能够保证高水平的人类健康、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和环境的保护。

(29)电池中存在的一些物质,如钴、铅、锂或镍,是从稀有资源中获取的,这些资源在联盟中不容易获得,其中一些被委员会认为是关键原材料。根据委员会2021年5月5日关于“更新2020年新工业战略:为欧洲的复苏建立更强的单一市场”的通报,联盟需要增强其战略自主性并提高其在健康或其他危机导致供应中断的潜在风险面前的韧性。通过增加这些原材料的循环和回收利用来提高循环性和资源效率,将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30)增加使用回收的原材料将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并使原材料的使用更有效率,同时减少联盟对第三国原材料的依赖。对于电池来说,这特别适用于钴、铅、锂和镍。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电池中使用钴、铅、锂和镍作为活性材料的回收含量水平要求,来促进从废料中回收这些材料。因此,本法规应为钴、铅、锂和镍设定强制性的回收含量目标,这些目标应在2031年前实现。对于钴、锂和镍,应到2036年设立更高的目标。所有目标都应考虑到可以从其中回收这些材料的废料的可用性、回收和制造过程的技术可行性,以及经济运营商调整其供应和制造过程所需的时间。因此,在这些强制性目标适用之前,关于回收成分的要求应限于披露回收成分的信息。由于电池生产量的增加,电池制造废料很可能是电池制造的主要二次原材料来源,应与消费后废料一样接受相同的回收过程。因此,电池制造废料应计入回收含量目标,目的是加速必要的回收基础设施的发展。然而,电池生产过程中被重新用于生产过程的副产品,如制造边角料,不构成废物,因此不应计入回收含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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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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