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規的全稱是“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即化學品的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該法規已於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並於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
REACH法規設立了授權程序,以便更好地管理與SVHCs相關的環境和健康風險,並逐步使用在經濟和技術上都是可行的合適的替代物質或技術取代這些SVHC。
符合REACH第57條規定標準且在候選清單中的物質將很可能被加入到REACH附錄XIV中。
歐盟委員會可根據向ECHA提交的授權申請(AfA)授予特定用途授權。如果委員會授權,則在修改或撤銷之前有效,但需要進行受時間限制的審查,這意味著授權持有人需提交審查報告。
授權適用於物質的“使用”(REACH第3.24條,見第2.1節),這意味著當附錄XIV中的物質滿足以下條件時授權適用:
• 處理的
• 調配的或者混合的
• 消耗的
• 儲存或者保存(單獨或者在配製品中)
• 被處理
• 裝入容器或者從一個容器轉移到另一個容器
• 被用於物品中
• 其他使用
如果附錄XIV物質已經被用於物品中,則授權不適用,即如果該物質已經用於生產物品,這種情況下該物質不再“被使用”且不需要使用該物質的授權(見下文“授權對物品的影響”)。
如果物質已經用於生產物品,則該物質不再是“使用”,且不需要(物質)使用的授權。在日落日期前在歐洲經濟區生產並庫存的含有附錄XIV物質的物品可以在日落日期之後繼續供應。
• 物質用途的授權必須由將附錄XIV中物質使用到物品中的生產者尋求。
• 庫存的零件沒有義務。在歐洲經濟區外生產的含有附錄XIV中物質的物品,進口到歐洲經濟區時,可以不需要用途授權。
根據現行的歐盟法規規定的使用該物質後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護有關的最低要求,如果風險能夠得到適當的控制,則物質的用途和用途類別可豁免授權(REACH第58.2條)。
附錄XIV中用於科學研究和開發(PPORD)的物質,不需要申請授權。這類用於科學研究與發展的物質及最大豁免數量必須在附錄XIV中詳細說明(REACH第56.3條)。以下用途豁免授權(REACH第56.4條):
• 用於指令91/414/EEC範圍內的植物保護產品。
• 用於指令98/8/EC範圍內的生物消毒產品。
• 用作指令98/70/EC所涵蓋的汽油和柴油燃料質量相關的汽車燃料。
• 用作礦物油產品的移動或固定燃燒設備的燃料及用作封閉系統的燃料。
• 現場分離中間體和運輸分離中間體(REACH第2.8.b條)。
在特定條件下,以下用途豁免授權(REACH第56.5條):
• 用於指令76/768/EEC範圍內的化妝品。
• 用於法規(EC)1935/2004範圍內的食品接觸材料。
其他授權豁免還包括配製品中物質的使用(REACH第56.6條):
• 對於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物質(PBT)、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積聚性物質(vPvB)或內分泌乾擾物質(REACH第57.d-f條),低於重量百分比為0.1%的濃度限值。
• 對於其他所有物質,低於CLP法規規定的特定濃度限值(CLP第11.3條)。
註
• 授權程序獨立於註冊程序
• 物質的授權無噸位閾值規定。因此授權程序獨立於任何噸位範圍。這意味著有些物質需要授權但不需要註冊。
• 在保證滿足技術/質量要求的前提下,限制列入授權候選清單物質的使用,還必須考慮替代物的社會經濟影響。因此,客戶與供應商達成一致後才能採取替代措施。
• 考慮選擇通過汽車行業確定的合適的替代物進行替代的標準。
• 如果你使用附錄XIV中的物質生產物品,確保物質的用途包含在授權申請中。
• 在你的供應合同中增加一項條款,即供應商應具有將申請授權或替代附錄XIV中的物質的計劃告知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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