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規的全稱是“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即化學品的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該法規已於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並於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按照REACH第7.1條規定,歐洲經濟區的生產商和從歐洲經濟區以外進口汽車產品的進口商或非歐洲經濟區物品製造商的“唯一代表”對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物品中的物質需履行註冊義務:
• 在正常或合理可預測使用條件下,物品存在有意釋放物質。
• 每個生產商或進口商每年總製造或進口(有意釋放)物質的量超過1噸。
• 尚未進行使用註冊的物質(REACH第7.6條:註冊豁免)。
• 歐盟境內的物質、配製品、物品生產商;
• 歐盟境內的物質、配製品、物品進口商;
• 非歐盟的物質、配製品、物品生產商:必須通過歐盟境內的唯一代表(OR)來履行歐盟REACH法規要求的註冊義務。
REACH註冊分兩步:第一步是預註冊或後預註冊;第二步是正式註冊。
根據一般規則,術語“有意釋放”指物品的某一(附帶的)功能或品質配製品的釋放有關。
指經過人為計劃、對物品具有特定功能但非主要功能的物質的釋放。如果物質的釋放是物品運行不可避免的副效應,但對物品發揮功能沒有幫助作用,則不能視為有意釋放。例如:高度摩擦條件下材料的磨損和損耗,如:受損的襯片、輪胎;
如果物質的有意釋放是該物品的主要功能,則物品應視為包含物質/配製品的容器,而不能被認為是含有有意釋放物質/配置品的 <物品>
這種物質釋放符合REACH第7.5條的規定,如果符合以下的所有條件,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可作出決定,要求物品生產商或進口商申請註冊:
1.每位生產商或進口商每年製造或進口的物品中的此類物質的量高於1噸;
2.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有理由懷疑:
a) 物質從物品中釋放,且
b) 物品中釋放的物質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帶來風險
REACH第7.6條規定的註冊豁免:註冊義務不適用於已經進行該用途註冊的物質或其他豁免的物質。因此,歐洲經濟區生產商應確認其供應商是否已對有意釋放物質進行了註冊。
1. 香水分配器
2. 消防系統(不包括手持移動滅火器),
3. 擋風玻璃清洗器的流體儲層,
4. 釋放壓縮氣體的點火裝置。
請註意,雖然利用壓縮氣體的點火裝置被視為在起動車輛時預期釋放物質的物品,但我們已瞭解其有害和風險物質的基本組成(氫、氧、惰性氣體、氮),根據REACH法規附錄V(9)規定,這些物質免於註冊。其他未列出的物質或配製品可能需要註冊。
註
汽車行業支持煙火行業協會(VPI)及汽車煙火產品製造商的立場,即煙火反應的化學產品在部署後豁免附件V(3)的REACH註冊要求,因為化學品是 在反應中消耗。 見附件L2“汽車工業煙火立場文件”。
除了例 4“釋放壓縮氣體的點火裝置”,上述例子1-3,如果上述物品為單獨進口(即未與汽車裝配),則其將被視為裝在容器中的配製品,因此需履行與容器中配製品相關的註冊義務。除手持式滅火器外,在進口非有意釋放的容器中的配製品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輪胎修理包:輪胎修理包不是車輛的組成部分。
因此,按照REACH第7.1條規定,無需履行註冊義務。但是,如果你進口這種修理包(即使在進口車輛內),你將被視為物質/配製品的進口商。
在這種情況下,你應該檢查進口密封劑配製品所含物質的數量,如果超過了1噸每年的限值,除非上游供應商已經對其進行註冊,否則唯一代表或相關公司必須按照REACH第6條的規定進行註冊。
配製品包括但不限於:制動器、變速器、蓄電池及轉向裝置所用的液體介質、潤滑脂及潤滑劑,上述物質在汽車物品中或汽車物品上,是實現物品功能的組成部分,因此被視為物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如果這些配製品包含在進口物品中,則其無需進行預註冊和註冊。但是,配製品中的這類物質如果是單獨進口,則其需要進行預註冊和註冊。物品中有意釋放的物質應按照與單獨物質或配製品中的物質相同的註冊時間表進行註冊。
如果需要註冊的物質被視為在容器中運輸的物質,則此物質應按照REACH第6條進行註冊。請註意,根據REACH第3.3條,容器本身可視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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