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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678 - 附件XVII第58项2(a)款豁免适用主体界定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10-15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附件XVII第58项第2(a) 款中,关于禁止供应硝酸铵含量超过 16% 的混合物的豁免,是仅适用于依据理事会关于民用爆炸物的93/15/EEC指令(欧盟公报L 010,1993年1月16日,第19页)持有许可证的下游用户和经销商,还是适用于所有下游用户和经销商?

在第58项中,“包括依据理事会指令93/15/EEC获得许可或授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这一表述,应理解为可享有该项豁免的经营者示例。因此,第2(a) 款中的豁免适用于 REACH 法规第3条第13款和第3条第14款所定义的所有下游用户和经销商。

据此,自2010年6月27日起,含氮量(以硝酸铵计)大于16%的混合物可投放市场,供给 REACH 法规定义范围内的下游用户及经销商。 由于消费者既不属于下游用户,也不属于经销商,含氮量(以硝酸铵计)大于16%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以供向消费者供应。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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