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10‑05,欧盟向WTO提交TBT通报G/TBT/N/EU/1242,对外发布委员会授权条例草案,该草案用于补充和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电池法规 (EU) 2023/1542》,重点针对容量大于2kWh(纯外部存储除外)的可充电工业电池,设定电化学性能、耐久性最低限值,完善技术安全参数与电池护照相关标准,公众评议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4 日。
该草案尚未正式通过,属于欧盟委员会服务部门的初步文本,不代表欧盟最终官方立场。
《(EU) 2023/1542 电池法规》要求欧盟委员会制定授权法案,明确工业电池电化学性能与耐久性的最低指标,覆盖容量大于 2 kWh、非纯外部存储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国防用途电池不在本条例适用范围内。
草案按照使用模式对工业电池进行分类,引入核心术语FEqC(全等效充放电循环),以每年FEqC=40作为分界线,区分两大类电池:
关键概念释义
‑可用能量容量:电池满电后,受 BMS 或厂家放电限制,实际可对外输出的能量;
‑应力因子(stress factor):根据环境温度、放电深度、充放电倍率,折算实际工况对电池老化的影响,将实测容量衰减、寿命折算至参考基准条件;温控系统主动控温的电池,温度应力因子取值为 1。
本草案附件Ⅰ针对不同类别电池,对容量衰减、预期寿命、能量往返效率设置最低门槛,所有限值均需要结合对应应力因子做折算处理。
判定寿命终止条件:可用能量容量较出厂初始值下降30%,或功能、安全性受损,两者任一先到达即判定寿命终结。 容量衰减测试,至少完成152天时长或者350 FEqC 循环,二者满足其一即可开展评估。
针对集成逆变器的住宅储能系统,还需要说明电池本体往返效率和整机(电池 + 逆变器)总效率之间的差异。
草案建立三层递进式合规路径,用于已经经过再利用、再用途、再制造的工业电池,解决旧电池无法直接满足新电池指标的现实问题。
满足下面任一条件,无需重新全项测试,直接视为达到最低性能耐久性要求:
①该电池首次投放市场时,已经符合欧盟对应授权法案;
②同型号已有单元曾经满足对应授权法案;
③满足 Euro7 法规(EU) 2024/1257 或者 UN GTR No.22 车辆电池耐久性要求。
无历史合规证明文件时,可从BMS系统提取完整、可靠、完整的历史运行数据,使用实际工况计算得出的运行应力因子,比对各项限值,证明产品满足指标。
既不满足路径一,也无法用原始运行数据直接证明达标,则引入权重因子weighting factor,基于电池历史运行天数、历史FEqC,对原始最低限值做修正,得到适配该二次电池的评估阈值。权重因子有明确计算公式,对容量衰减、循环寿命、年限寿命分别计算,以此开展符合性判定。
重要前提:路径二、路径三,全部依赖电池管理系统记录的完整历史运行数据,数据必须真实、可追溯。
草案同步修订原电池法规附件Ⅳ、Ⅴ、Ⅶ,适配技术科学进步,主要修订点如下:
1.附件Ⅳ(性能耐久性定义)
条例正式生效后,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日直接生效,对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
信息来源:欧盟TBT通报G/TBT/N/EU/1242、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草案文本(2026)XXX、配套解释备忘录。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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