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是否受 REACH 附件 XVII 第 27 项镍限制条款管控?
REACH 法规附件 XVII 第 27 项规定:“对于预期会与皮肤发生直接且长期接触的物品,若其与皮肤直接、长期接触部位的镍释放量大于 0.5 μg/cm²/ 周,则不得使用镍。”
本限制条款旨在保护消费者,防止因皮肤长期接触可释放镍的物品而引发镍过敏,这类物品包括首饰、服装纽扣、紧固件、拉链以及铆钉。
现已发现部分手机表面材料含有镍,消费者接触手机皮肤有患上湿疹的风险。手机显然会与皮肤直接接触,且日常使用时长通常较长,因此认定手机满足 “与皮肤直接且长期接触” 的条件。
故此,手机受本限制条款管控,应符合 REACH 法规附件 XVII 第 27 项的规定。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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