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2)予以公示。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6年9月24日—2026年10月8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
附件:1.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3.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6年9月23日
附件1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序号 | 计划编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摘要 | 代替标准 | 采标情况 | 建议实施日期 | 建议实施 监督部门 |
1. | 20260041-Q-339 |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配发要求,样式及项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挂车、无轨电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车辆,在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的纸质版《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进口的汽车和摩托车随车配置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 GB/T 21085-2020 | 2028年1月1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2. | 20253208-Q-339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要求及同一型式判定,本文件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后视镜,以及摩托车的驾驶室至少部分封闭且未安装到驾驶室上的后视镜 | GB 17352-2010 | 2027年7月1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3. | 20253207-Q-339 |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及其位置和信号装置点亮时显示颜色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M、N类汽车 | GB 4094-2016 | 2027年7月1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 |
4. | 20100917-Q-604 | 起重机械安全要求 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 | 本文件规定了流动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本文件不适用于随车起重机,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文件也可供其他流动式起重机参考 | 自发布后12个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5. | 20101915-Q-604 | 起重机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 | 本文件规定了塔式起重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取物装置(吊具)为吊钩的GB/T 6974.3中定义的塔式起重机 | GB 5144-2006 | 自发布后12个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6. | 20111108-Q-604 | 起重机械安全要求 第4部分:臂架起重机 | 本文件规定了臂架起重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门座起重机、高塔柱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和桅杆起重机 | 自发布后12个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7. | 20140250-Q-604 | 起重机械安全要求 第6部分:缆索起重机 | 本文件规定了缆索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缆索起重机 | 自发布后12个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8. | 20243075-Q-339 | 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通用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 自发布后12个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 ||
9. | 20243078-Q-339 | 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 第3部分:电动工具 |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工具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动工具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 自发布后18个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 ||
10. | 20243072-Q-339 | 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 第5部分:便携式家用电器 | 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以下简称为电池和电池组),属于本文件范围内的便携式家用电器示例如下:清洁电器:扫地机、洗地机、吸尘器、擦窗机、除螨仪、挂烫机等;个人护理电器: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电动冲牙器、皮肤美容器等;保健电器:头部/眼部/颈椎/腰椎按摩器、筋膜枪等;厨房电器:榨汁机、搅拌器、咖啡机等;环境电器:电风扇、加湿器、净化器等;其他类似电器:照明器具、情趣用品等,本文件也适用其他类型家用电器,上述所列举的家用电器并未包括所有的产品,因此未列出的产品并不一定不在本文件的范围内 | 自发布后12个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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