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义务是否适用于作为杂质存在于其他物质或混合物中的附录XIV物质?
授权义务适用于附录XIV所列物质自身的投放市场及使用。因此,若附录XIV物质仅作为另一物质中的杂质、添加剂或组分,通常不触发授权义务;除非附录 XIV 条目另有明确规定(例如物质 W,以及含有浓度≥x% 物质 W 的物质X、Y、Z),或者该另一物质本身也被列入附录XIV。
若某一附录 XIV 所列物质作为组分存在于混合物中,则该用途(即混合物的配制作业)需要履行授权义务。此外,此类混合物的投放市场与使用同样需要授权,除非混合物中附录 XIV 物质的含量低于 REACH 法规第 56 条第 6款规定的浓度限值。
另见:《REACH 法规下物质识别与命名指南》(链接至http://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13643/substance_id_en.pdf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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