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义务是否适用于物品中物质的使用?
不。含有附录XIV物质的物品的投放市场或使用,不受授权义务约束。但是,若无专门另行豁免,将附录XIV物质掺入物品属于应履行授权义务的一种使用行为。此外,某一特定物质的授权申请所对应的化学品安全报告,应当覆盖 “申请的使用用途” 下该物质的全部生命周期,包括物品的使用寿命以及废弃物阶段(参见REACH法规第62条第4款d项、附录I第5.1.2节与5.2.2节)。
对于物品中存在的候选清单物质,还需遵守其他法定要求,例如供应链信息传递义务以及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通报义务:
REACH法规第33条第1款规定:若物品含有授权候选清单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且质量浓度超过0.1%(w/w),该物品供应商必须向物品接收方提供相关安全信息。应消费者请求,同一供应商也必须向该消费者提供其可获取的该高度关注物质相关安全信息(REACH法规第33条第2款)。该义务与物质使用吨位无关,同样适用于进口物品。物品进口商和生产商在特定条件下,若其物品含有候选清单物质,必须向ECHA履行通报义务(依据REACH法规第7条)。
- http://echa.europa.eu/regulations/reach/candidate-list-substances-in-articles/notification-of-substances-in-articles
- http://echa.europa.eu/regulations/reach/candidate-list-substances-in-articles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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