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再生材料制成的物品中含有候选清单物质,我是否需要进行通报?
再生料制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同样负有通报义务。作为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核查自身生产或进口产品是否满足REACH法规第7条第 2 款的通报判定条件。以回收高分子原料为例,每批次物料的候选清单物质含量波动较大,很难精准确定其实际浓度。
若企业判定产品中候选清单物质质量占比低于0.1%,建议留存判定依据书面资料,以备监管核查。

来源:ECHA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