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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521 - 停产/进口含SVHC物品后是否仍需通报及信息传递?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07-30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我方已停止生产/进口含有候选清单物质的该物品,我是否仍需进行通报,并且在收到问询时向供应链下游及消费者传递相关信息?


若停产/停止进口行为发生在该物质列入候选清单之前,或通报义务生效前(即物质列入候选清单满6个月后;2010年12月1日前列入候选清单的物质,义务生效日为2011年6月1日),则无需开展通报。

但请注意,REACH 法规第33条规定的信息传递义务,以物品投放供应的日期作为判定基准。也就是说,即便物品的生产、进口行为发生在该物质列入候选清单之前,只要在该物质列入清单后对外供应该物品,生产商与进口商仍需履行此项义务。

更多详情请查阅《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第3.2.1章节。

《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可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官网查看: http://echa.europa.eu/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on-reach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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