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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邻苯二甲酸二(C6-C10)烷基酯的用途(SVHC-160)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07-15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文名称:邻苯二甲酸二(C6-C10)烷基酯或与(癸基,己基,辛基)酯的复合物且邻苯二甲酸二己酯(EC号 201-559-5)含量≥0.3%,英文名称:1,2-benzenedicarboxylic acid, di-C6-10-alkyl esters or mixed decyl and hexyl and octyl diesters,CAS:68648-93-1/68515-51-5, EC:272-013-1/271-094-0,2015年06月15日,被列为SVHC第十三批清单。

主要用途:

1.低压电力电缆、汽车线束、家装电线、通讯线缆;优异电绝缘、低挥发,高温长期使用不易出油迁移,提升线缆耐老化、耐低温韧性。

2.PVC 地板革、塑胶地砖、防水卷材、软质踢脚线、门窗密封胶条;墙纸、软质装饰膜、防水土工膜;耐候、耐低温,户外长期不开裂。

3.仪表台表皮、车门软包覆、汽车脚垫、遮阳板、座椅人造革;低雾值,避免挡风玻璃起雾,耐热抗老化。

4.人造皮革、雨衣雨具、花园水管、塑胶手套、箱包软膜、泳池内衬;手感柔软、耐揉搓、不易析出发白。

5.造型黏土、手指画软胶、塑胶文具软护套;高分子链迁移风险低于短链邻苯,是玩具黏土主流增塑剂。

6.灌溉软管、大棚软质压膜配件,耐日晒、低温不易脆裂。

7.溶剂型 PVC 涂料、木器哑光面漆、金属软涂层:改善漆膜柔韧性、附着力、流平性,降低漆膜脆裂;丝网 / 柔印软质油墨:提升油墨与塑料薄膜附着力,增加墨层弹性;压敏胶、PVC 复合胶、建筑密封胶、填缝胶:软化树脂,提升胶体拉伸与低温回弹;卷材复合箔、塑料复合膜助剂,改善层间贴合。

8.丁腈橡胶 (NBR)、氯丁橡胶、PVC 共混弹性体、热塑性弹性体 TPE;作为软化助剂,降低加工粘度,提升橡胶低温弹性、抗疲劳性。


    SVHC识别:

    • 具有以下危险特性的物质可能被确定为: (REACH法规第57条特性)

    • 根据CLP法规,具有1类或2类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 1A/1B类物质;

    •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 根据科学证据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与上述影响相当的严重影响(例如内分泌干扰物)。


    2024年11月20日,欧盟官方发布公报(EU)2024/2865,对欧盟CLP法规(EC) No 1272/2008)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类别,标签,物质分类等方面,新发布的法规已于12月10日生效。

    新版法规中增加了以下几种危害类别:

    • 对于内分泌干扰物 (Endocrine Disrupting Chemicals,简称EDCs)

    1)人类健康内分泌干扰物 危害类别1/类别2

    2)环境的内分泌干扰物 危害类别1/类别2

    • 持久性、生物积累性和毒性物质高持久性(Persistence, Bioaccumulation, and Toxicity,简称PBT);

    • 高生物积累性物质持久性(Very Persistence,very Bioaccummulative,简称vPvB);

    • 可迁移性和毒性物质高持久性(Persistent,Mobile,Toxic,简称PMT);

    • 高迁移性物质(very Persistent,very Mobile,简称vPvM)。


    CMR即Carcinogenic, Mutagenic and Reprotoxic substances的缩写,是指致癌、致畸(致突变)、生殖毒性的物质。根据欧盟2009年发布的新分类标签法——CLP法规(Regulation 1272/2008)规定,CMR物质的定义如下:

    • 致癌物(C):是指诱发癌症或能增加其发病率的物质或混合物,癌症是一种疾病,其特征在于改变的细胞会不受控地生长并且具有从原始位点迁移并扩散到身体不同部位的能力。

    • 致畸(致突变)物(M):突变是指细胞中遗传物质的量或结构的永久性变化,致畸物或致突变物是指引起细胞和/或生物群体突变增加的物质。

    • 生殖毒性物(R):指会对男/女性的性功能和生育力产生不利影响,并通过哺乳对子孙后代产生发育毒性以及其他影响的物质。


    根据REACH法规,当公司的物质被单独、混合物或物品列入候选清单时,公司有法律义务。

    若成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其他供应者的成品中含有候选名单上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并且其浓度超过0.1 % (w/w),则必须:

    Ø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SVHC>0.1%,且出口量>1t/a,还需向ECHA通报,若为新增SVHC物质,通报义务需在该物质加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

    Ø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SVHC>0.1%,物品的供应商有义务向收货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Ø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应消费者要求,含有>0.1%的SVHC的物品的供应商应在45日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Ø 2021年1月5日起,根据《废弃物框架指令》(WFD),物品中所含SVHC超过0.1%,就需要向ECHA提交通报信息;

    Ø 当物质或混合物分类为危险品或含有SVHC,必须提供SDS。候选清单上物质的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供应商,无论是单独供应还是混合供应,都必须更新他们提供给客户的安全数据表;

    Ø 根据欧盟生态标签法规,含有SVHC的产品不能获得生态标签奖;

    Ø 对于物质被列入候选名单之前已经生产或进口而且列入候选名单之后依然供应的成品,同样具有提供SVHC信息的责任。所以,成品的供货日期是有意义的。需注意,上述责任没有吨位数的限制,例如1吨/年的物质同样适用。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提供成品中含有的每一种SVHC物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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