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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242 - 供应商是否必须始终在标签上标注联系方式?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05-18 | 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供应商是否必须始终在标签上标注联系方式?

是的,必须标注。

欧盟CLP法规第17条第1款a项明确规定,标签上必须标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此外,法规第4条第4款要求,供应商在危险物质及混合物投放市场前,必须确保其标签与包装完全符合CLP法规第三编、第四编的相关规定。

原则上,同一危险物质或混合物在供应链中可同时存在多名供应商。例如,危险物质或含危险成分的混合物先供货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转售给第三方即属于此类情形。若经销商重新分装产品,导致产品标签需按照CLP法规第17条要求,与原厂原有标签及包装的标注形式产生差异时,则应当增补自身联系方式,或直接替换原供应商联系方式。此种情形下,经销商需承担产品重新分装与重新贴标的合规责任。

若经销商未更改产品包装与原有标签,则无需在标签上添加自身联系方式,也无需替换上游供应商信息,当然经销商也可自愿加注自身联络信息。

若供应商更改标签所用语言版本,需自行承担标签内容翻译准确无误的责任,同时应在原标签出具方的联系方式基础上,增补自身联络信息。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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