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列入CLP法规附件VI的物质,或是虽已列入CLP法规附件VI、但未针对某项物理危险性作出分类,且目前尚无充足、可靠的物理危险性相关资料的物质,制造商或进口商是否必须为分类目的开展物理危险性测试?
根据《CLP法规》第40条第3款,2010年12月1日及之后投放市场的物质,须在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完成通报。此外,《CLP法规》第 4 条第 1 款规定:制造商或进口商在物质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 CLP 法规第二篇要求对物质进行危险性分类。
另外,《CLP法规》第8条第2款要求:为判定某物质是否具有 CLP 法规附件I第2部分所列任一物理危险性,除非已有充足且可靠的现有资料,否则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开展该部分规定的试验,以完成物质分类。
因此,对于未列入CLP法规附件VI,或虽已列入附件 VI 但未划定某项具体物理危险性的物质,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开展物理危险性测试,完成物质分类,并在物质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该分类信息通报。
但是,部分物质仅以极小批量投放市场(例如研发用途所用物质)。此类批量通常不足以开展物理危险性测试。若该类物质暂无充足、可靠的物理危险性相关资料,制造商或进口商开展 CLP 法规附件 I 第 2 部分规定的测试,可能不具备可操作性且不符合比例原则。此种情形下,无需强制开展物理危险性测试。
即便豁免测试,仍应尽一切努力,采用现有理论方法(如联合国测试方法、筛选试验)结合专家研判开展物理危险性评估,并采用评估得出的最严格分类结果执行。
最后,针对研发类物质,如 ECHA 常见问答 FAQ 编号 186 所述:若无试验数据、也无其他充足信息表明该物质需要分类,则无需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 名录)进行通报。

来源:ECHA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