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LP法规下,将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是指在欧盟成员国及已实施CLP法规的欧洲经济区(EEA)国家境内,向第三方供应或提供该物质或混合物,无论是否收取费用。
此外,进口行为视同投放市场,其定义为:将物质或混合物实际带入欧盟及已实施CLP法规的欧洲经济区国家关税辖区内。
就通报义务而言,投放市场是前置条件。凡属于CLP法规第39条所列的物质,一经投放市场,必须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名录)完成通报。但若同一通报人在先前的注册或通报流程中,已按CLP法规第40条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则无需重复通报。
通报截止时间以物质投放市场日期为准,物质投放市场后,须在一个月内完成C&L名录通报。
针对进口情形,一个月的时限自该物质或混合物实际进入欧盟成员国及已实施CLP法规的欧洲经济区国家关税辖区当日起计算。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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