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或进口商是否必须通报CLP法规附录VI中所列物质?
是的,需要。列入CLP法规附录VI的物质若投放欧盟市场,必须依据《CLP法规》第40条进行分类标签通报。
若某一危险类别或细分项已通过附录 VI 完成统一分类,通报该物质时必须采用此统一分类。
需注意:对于附录 VI 中仅给出最低分类的物质,若通报人掌握进一步信息、证实应划为更严苛的危险类别,则必须按更严类别进行分类(另见问答 QnA 260)。
对于CLP 附录 VI 所列物质中未统一分类的危险类别及细分项,制造商或进口商应自行对物质进行自我分类,并依据《CLP 法规》第 4 (3) 条,将最终确定的分类与标签信息录入分类标签名录(C&L 名录) 完成通报。
若经评估判定该物质无需按上述危险类别或细分项进行分类,则须依据《CLP 法规》第 40 条第 1 款 (d) 项说明理由。
若通报人拟对某一物质采用与其他经营者已录入名录的非统一分类标签方案不一致的分类标签,通报人在向分类标签名录提交通报时,须一并提供其采用该分类标签的依据理由。

来源:ECHA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