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向分类与标签清单(C&L清单)开展通报之目的,制造商/进口商联合体应如何组建?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的REACH-IT系统,可依据《CLP法规》第40(1)条,支持创建制造商 / 进口商群组(以下简称M/I群组)。
CLP法规并未对 “制造商 / 进口商群组” 概念作出进一步定义。该群组可以是拥有多个独立法人实体的企业集团,也可以是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但前提是:M/I群组的所有成员都必须为制造商或进口商。
在REACH-IT系统中提交 M/I 群组通报时,需在卷宗提交时注明M/I 群组名称,逐一列明每位成员的主体身份信息。
若后续M/I群组新增成员、更新群组成员名单,新增成员将自动视作已完成该通报义务。
需注意:仅由发起该群组通报的组长,有权对M/I群组已提交的通报进行更新。组长每次更新通报时,均必须填写M/I群组名称;否则本次更新将被认定为仅代表组长个人提交,而非代表整个群组。
特别强调:
若发起 M/I 群组通报的组长,就同一物质另行提交了REACH注册卷宗,则该群组将从原有通报中被移除,其余群组成员必须重新单独完成通报。
此种情况下,需由原M/I群组中的任一成员注册ECHA账号,接任成为新群组组长。
原组长可在提交注册卷宗之前或之后,将该群组通报进行法人主体转让至群组内其他成员,完成法人主体转让后,可确保该群组通报在REACH-IT系统中得以保留有效。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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