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P法规第40条第(1)款提及了一组制造商或进口商,这与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是否为同一概念?
不是,二者并不等同。
CLP法规中并未对 “群组” 这一术语作出定义,尤其不等同于REACH法规所定义的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
尽管如此,SIEF成员仍可以群组形式向分类与标签清单(C&L Inventory)进行通报。
通报中必须明确列明群组内每一位成员的主体信息。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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