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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欧盟拟修订附件17第31项杂酚油及杂酚油类相关物质限制要求
来源:欧盟委员会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04-21 | 1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3月13日,WTO发布了一份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通报编号G/TBT/N/EU/1197,该通报关于用于木材处理的杂酚油及杂酚油类相关物质的限制要求。

  1. 本法规草案旨在更新 (EC) 第1907/2006号法规附件十七第31项现有条目。

    针对用于木材处理的杂酚油及杂酚油类相关物质,草案更新了豁免条件,使其与《生物杀灭剂产品法规》((EU)第528/2012号法规)下的物质使用条件保持一致;在包装与标签方面,新规比第31项现行条件更为严格(见附件第二栏第2、3段)。

  2. 序号

    物质名称

    EC 号

    CAS 号

    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修订)

    31

    (a) 杂酚油;清洗用油

    232-287-5

    8001-58-9

    1.不允许作为物质或在用于木材加工的混合物使用。而且,不允许这样加工的木材投放市场。
      2.作为第1条的豁免:
      (i) 关于这些物质和混合物:只有当它们包括的成分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被用于在工业设施中的木材加工,或由共同体关于保护工人的法律所涵盖的专业人士就地再处理:
      (i) 苯并芘的浓度低于0.005%(w/w)
      (ii) 可被水萃取的酚的指令分数低于3% (w/w) 。
      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员进行木材加工所用的这类物质和混合物:
      — 只有当包装容积大于或等于20升时才可以投放市场。
      — 不能销售给消费者。
      在不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与制备的分类、包装和标签之规定下,其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不可磨灭的如下字样:“仅用于工业设施或专业加工”。
      (ii) 关于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士按照(a)加工的第一次投放市场或就地再处理的木材:仅
      允许用于专业及工业用途,如铁路运输,电力输送及电信行业,构筑栅栏,农业用途(如
      支撑树木的木桩)以及港口和航运。
      (iii) 第1条对于投放市场的禁令应不适用于在2002年12 月31日前用列于31(a)~(i)中的物质处理的木材和投放到二手市场在利用的木材。
      3. 然而,2 (b)和2(c)条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能用于:
    — 建筑物内,不论用于何种用途;

    — 玩具;

    — 游乐场;
    — 公园,花园以及其他与皮肤有频繁接触风险的户外娱乐休闲设施;
    — 庭院类家具,如野餐桌;
    — 包括如下内容在内的任何用于制造,使用及再处理的物品:
    — 种植用容器;
    — 可能与原料、中间体或预定为人和/或动物消费用的产品接触之包装;
    — 其他有可能污染上面提到的成品的材料。

    1.不得单独或作为混合物投放市场或用于木材处理。

    2.在不违反第1款且不影响(EU)第528/2012号法规相关要求适用的前提下,物质可单独或作为混合物,在工业设施中通过真空加压浸渍工艺投放市场并用于木材处理,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种物质的浓度要求:

    (a) 苯并[a]芘浓度低于50毫克/千克(重量占比0.005%);

    (b) 水溶性酚类物质浓度低于重量占比3%。

    3.第2款规定的豁免须符合下列条件:

    (a) 物质(单独或作为混合物)仅能以容量不小于200升的包装投放市场;

    (b) 物质(单独或作为混合物)不得向公众投放市场;

    (c) 在不影响欧盟其他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及标签规定的前提下,应遵守以下要求:

    − 供应商在投放市场前,须确保该类物质(单独或作为混合物)的包装上以清晰、易读、不可磨灭的方式标注 “仅限工业设施使用”;

    − 标签及安全数据表(如提供)须包含以下附加信息:

    a. 木材处理的工业作业须在封闭区域内,或在带围堰的防渗硬化地面上进行;

    b. 刚处理完毕的木材须在遮蔽处或防渗硬化地面(或两者兼具)存放,防止直接流失至土壤、下水道或水体;

    c. 产品施用于木材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流失物均须收集,以便回用或处置。

    4.用本条第1栏所列物质(单独或作为混合物)处理的木材,不得投放市场,亦不得使用。

    5.作为第4款的豁免,应遵守下列条件:

    (a) 用本条第1栏 (a) 点所列物质(单独或作为混合物)处理的木材,可按照(EU)第528/2012号法规的条件首次投放市场,并可首次用作铁路枕木或电力/通信电线杆;

    (b) 已依据适用法规首次投放市场、且由本条第 1 栏任一物质(单独或作为混合物)处理的木材,可继续投放市场并再利用,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i) 木材仅再用作铁路枕木或电力 / 通信电线杆;

    (ii) 后续投放市场与再利用仅限在首次使用的同一成员国境内进行。

    6.就第5款而言,处理木材的投放市场与使用,仅允许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据委员会实施法规(EU)2022/1950 列明的成员国内开展;这些成员国是允许分别为铁路枕木、电力/通信电线杆特定用途投放市场杂酚油处理木材的成员国。

    7.用本条第1栏所列物质(单独或作为混合物)处理的木材,可保留在原位置并继续按原用途使用。

    8.依据本条第5款 (b)项后续投放市场或使用处理木材时,供应商与使用者至少应采用实施法规(EU)2022/1950中针对处理制品首次投放市场所确定的杂酚油风险管理措施。木材使用者须留存所接收处理木材的供货记录及处置记录,该记录在使用期间及处置后至少保存10年;若该批供货再次投放市场,记录须在此基础上再保存10年。

    9.本条中,“再利用”指非废弃物的处理木材按原用途再次使用的任何操作,不包括处理木材在原位置继续使用的情形。

    (b) 杂酚油;清洗用油

    263-047-8

    61789-28-4

    (c) 干馏油(煤焦油),萘油

    283-484-8

    84650-04-4

    (d) 杂酚油,苊的馏分;清洗油

    292-605-3

    90640-84-9

    (e) 干馏油(煤焦油),上层馏分;重蒽油

    266-026-1

    65996-91-0

    (f) 蒽油

    292-602-7

    90640-80-5

    (g) 焦油酸,煤,原油;粗苯酚

    266-019-3

    65996-85-2

    (h) 碱性的低温焦油;煤提取物中的碱性低温焦油

    310-191-5

    122384-78-5

草案进一步更新了对经所列杂酚油及杂酚油类相关物质处理的木材的限制要求,将现有限制与《生物杀灭剂产品法规》中针对首次投放市场木材的相关条款对齐(见附件第二栏第5 (a)、6、7段)。

同时,草案更新了此类木材后续再次投放市场的限制条款,以补充《生物杀灭剂产品法规》仅覆盖木材首次投放市场的规定(见附件第二栏第5(b)、6、7、8段)。

杂酚油处理木材的禁令豁免,仅限两类用途的木材投放市场与使用:

  • 铁路枕木

  • 电力或通信用电线杆

  • 且仅限仍允许该用途的欧盟成员国适用。

将REACH法规现有限制要求与《生物杀灭剂产品法规》中更严格的规则保持一致(此前已向WTO通报,G/TBT/N/EU/902);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环境。


拟通过日期:2026年第二季度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

限制要求的实施期将在生效后顺延12个月。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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