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是否需要进行分类并上报至分类与标签清单?
属于指令90/385/EEC和93/42/EEC所定义的医疗器械,且具有侵入性或与人体直接物理接触的物质及混合物,以及指令98/79/EC所涵盖的相关物质及混合物,若其处于成品状态并面向最终用户使用,则整体豁免遵守CLP法规的相关规定:
指令90/385/EEC所涵盖、具有侵入性或与人体直接物理接触的物质及混合物,包括人工耳蜗植入体、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植入式除颤器以及植入式神经刺激器;
指令93/42/EEC所涵盖、具有侵入性或与人体直接物理接触的物质及混合物,包括缝合线、导管、支架、球囊导管以及伤口敷料;
指令98/79/EC所涵盖的物质及混合物,包括丙型肝炎与艾滋病病毒诊断试剂、血糖自测设备以及体外诊断分析仪。
上述物质及混合物因豁免适用CLP法规条款,无需进行分类、包装、标识,也无需向分类与标签清单(C&L Inventory) 进行通报。
但对于每年生产或进口量≥1吨的物质(无论物质单独存在还是存在于混合物中),依据 REACH 法规,仍可能需履行分类义务(无需标识、包装及通报),原因是该类物质必须完成注册。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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