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质进行回收的企业是否有义务对该物质进行分类,并向分类与标签数据库通报?
根据CLP法规,回收物质及混合物通常必须与CLP法规下的其他物质和混合物采用相同管理方式。这意味着其必须按照CLP法规第二编进行分类,且相关物质须向分类与标签(C&L)数据库通报,除非从事回收活动的企业(即回收物质的生产商)已依据REACH法规完成注册,并包含了通报所需的全部必要信息。
若从事回收的企业可依据REACH法规第2(7)(d)条享受回收物质注册豁免,其仍须按照CLP法规第39(b)条和第40条的规定,将回收物质向C&L数据库进行通报。
在依据CLP法规开展分类时,若适用,从事回收的企业可沿用同一物质的注册人已按照CLP法规第二编确定的分类结果。此类情况下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通报时,建议从ECHA分类与标签数据库中调取原物质注册人此前提交的分类与标签信息,并予以确认采纳。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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