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需要在物品上标注所含物质的信息?
对于物品中所含物质的注册要求(依据《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第7(1) 条的规定)仅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才适用:
该物质应在正常使用且可预见的正常条件下被释放出来;并且
该物品中所含该物质的总量每年每生产商或进口商超过一吨;并且
该物质尚未针对该特定用途进行注册。然而,预先注册并不能免除您进行注册的义务。
如果该物质已针对您的特定用途进行了注册,那么您就不需要再进行注册了。这种注册可以在您的供应链中进行,也可以在任何其他供应链中进行。《关于物品中物质要求的指南》第3.3.1节提供了如何确定该物质是否已针对该用途进行注册的建议。
为了明确在此语境中“物品”的定义,特别是对于容器与物品之间的界限模糊的情况,您可以参考《关于物品中物质要求的指南》。

3.3.1 已针对该用途完成注册的物质的豁免
根据第 7 (6) 条,若某物质已针对相应用途完成注册,则无需对物品中的该物质进行通报。
此处所指注册,包括同一供应链或其他供应链中针对该物质该用途的任何注册;也就是说,要适用本通报豁免,注册人不必与潜在通报人处于同一供应链。
在特定情形下,若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对其物品中的同一物质同时负有注册义务和通报义务,则其一旦已为该用途完成注册,即可豁免该物质的通报义务。
某物质被视为已针对特定用途完成注册,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该物质与已注册物质为同一物质;
该用途与物质注册卷宗中描述的用途用途一致,即注册涵盖该物质在物品中的使用。
为确认所涉物质与已注册物质为同一物质,应对物质名称及数字标识符(如EINECS 号、CAS 号)进行比对。在若干情形下,仅靠上述信息可能不足,例如:该物质为UVCB 物质,或候选清单条目未包含上述数字标识符。
判断两种物质是否可视为同一物质时,应采用《REACH 与 CLP 法规下物质识别与命名指南》第 5 章规定的 “物质同一性判定标准”。
在判断某物质是否已针对该用途完成注册时,潜在通报人必须比对以下内容:
物质在物品中的功能(如颜料、阻燃剂);
物质被加入物品的工艺;
物品类型。
用途信息基于用途描述体系,其要素包括:
使用行业(SU)、物质所在产品类型(PC)、
向环境的释放类型(ERC)、涉及的工艺类型(PROC)、
物质最终所属的物品类别(AC)。
该体系同时明确物质是否会从物品中有意释放。
请注意:(因用途描述体系为通用架构)仅依靠用途描述体系要素来描述物质用途,不足以判定两种用途是否一致,进而无法确定是否可适用第 7 (6) 条的豁免。
因此,所涉用途的描述必须比单纯使用用途描述体系要素更为详细。
例如,物品类别 “塑料制品” 并不必然意味着注册覆盖所有塑料制品及所有塑料材料,而可能仅覆盖注册中列明的某些特定塑料制品中该物质的使用,其他塑料制品则未被涵盖与评估。
关于该物质是否被视为已 “针对该用途” 完成注册的结论,以及得出该结论的依据,均应妥善存档,以便在需要时向监管机构证明符合 REACH 法规要求。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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