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2)予以公示。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6年1月28日-2026年3月28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
附件:1.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序号 | 计划编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摘要 | 代替标准 | 采标情况 | 建议实施日期 | 建议实施监督部门 |
1. | 20243075-Q-339 | 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本文件是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通用要求,在制定本文件基础上,系列标准还制定了具体产品专用标准,有明确专用标准的具体产品,以专用标准为准 | 自发布后12个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 ||
2. | 20243078-Q-339 | 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 第3部分:电动工具 |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工具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常规领域使用的电动工具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对于医疗、采矿、海底作业等特殊领域使用的电动工具用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可能会有附加要求 | 自发布后12个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 ||
3. | 20243072-Q-339 | 电子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 第5部分:便携式家用电器 | 本文件规定了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便携式家用电器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属于本文件范围内的便携式家用电器示例如下:便携式个人清洁和护理电器:如电动牙刷、剃须刀、理发器、磨皮器等;便携式个人保健电器:如颈椎/腰椎按摩器、电热护膝、暖手宝等;便携式场地清洁电器:如扫地机、拖地机、吸尘器、擦窗机、电熨斗、挂烫机等;其他类似电器:如照明器具、情趣用品、净化器、加湿器、室内环境(如温湿度/甲醛/PM2.5等)监测仪器等等,上述所列举的便携式家用电器并未包括所有的产品,因此未列出的产品并不一定不在本文件的范围内,对于在房车、游轮、飞机上等特定场合使用的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可能会有附加要求 | 自发布后12个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
2.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6年1月27日
来源: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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