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第23(1)(a)和(b)条中的“根据第67/548/EEC 指令被归类为[……]”这一表述是否仅指那些在本指令附件I中有统一分类标准的物质?
《REACH 法规》第 23(1)(a)和(b)条中“根据第67/548/EEC号指令被归类为[...]”这一表述既涵盖了附件 I 中列出的物质及其统一分类,也涵盖了自行分类的物质。
从《67/548/EEC 指令》的第4条和第6条可以推断出,物质应根据该指令附件VI中的标准进行分类(由制造商/进口商完成)。此外,该指令的附件I中包含了委员会根据专家小组讨论后确定的分类物质清单。由于该指令涵盖了这两种情况,因此物质应被视为根据《67/548/EEC 指令》进行分类的,不仅是在附件I中列出且带有其统一分类时,而且一旦它们符合该指令附件VI中规定的分类标准时,即无论是否(尚未)在附件I中列出,也无论是否由登记人自行分类,都应如此,此时该物质也应被视为“符合《67/548/EEC 指令》的分类”。
这一解释得到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精神的充分证实,尤其是该法规第23条中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目的和目标,对于那些具有极高危害性的物质注册的早期截止日期,其目的是尽早收集有关这些物质、其用途以及行业制定并推荐适当风险管理措施所需的信息,鉴于此案例中存在特定的健康和/或环境问题,其目标并非将REACH规定的适用期限再推迟几年,为此,立法者设定更早的注册截止日期的目的是明确涵盖这两种情况,因为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并无差异,未统一分类的物质与具有统一分类的物质一样,都属于同样的担忧范畴。
这一解释的后果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一旦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该日期之后获得其物质符合《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第23(1)(a)或(b)条所规定的分类标准的证据,就必须立即对该物质进行注册。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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