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统一的标签要求规范
(1)根据(EU) 2023/1542号法规第 13(1)、(2)和(3)条所提及的标签,应包含本法规附件 I、II 和 III 中针对相关电池类别所列出的信息,并遵循这些附件中规定的规范。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信息可以拆分成多个标签:
(a)电池的物理空间有限;
(b)单个标签可能会影响可读性和耐久性;
(c)出于安全原因,单个标签不适用。
(2)鉴于电池的性质或尺寸,若无法在电池上显示包含针对相关电池类别所提及的附件 I、II 和 III 中的所有信息的标签,则应在包装和与电池配套的文件中提供这些信息,并遵循这些附件中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标签还应通过二维码提供。
(3)根据第 2 款的规定,若包装表面面积不足以展示包含附件 I、II 和 III 中所提及的所有信息的标签,则对于相关电池类别,该信息应按照这些附件中规定的规格印制在随电池附带的单独文件上。在此情况下,标签还应通过二维码提供。
(4)对于扣式电池,附件 I 中关于不可充电电池的信息,或附件 II 中关于可充电电池的信息,应印制在包装上或随电池附带的文件中。在后一种情况下,标签还应通过包装上的二维码提供。
(5)对于纳入产品中、且其设计可能使电池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和更换(如第 11 条第 2 款所述的欧盟法规(EU)2023/1542 所述)的便携式电池,或者对于那些在首次使用前应保持无菌状态的产品,适用本法规附件 I 或 II 中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将通过二维码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二维码应出现在产品所附带的文件中,例如使用说明或其他商业文件中,并且还可以显示在电池表面或其被整合到的产品或车辆的表面之上。如果二维码显示在产品表面,那么旁边还应显示一个描绘电池的图标。
(6)如果产品或车辆所使用的电池不直接可见,则应通过二维码提供本法规附件 I、II 或 III 中适用的信息。在这些情况下,二维码应显示在电池表面以及产品所附带的文件中,例如使用说明或其他商业文件中,并且还可以在产品或车辆的表面(即其被整合的部分)上显示。如果二维码显示在产品或车辆表面,那么旁边还应显示一个描绘电池的图标。
(7)对于第 2 至 6 段所述内容的适用情况,如有必要,对于相关电池类别,应在附件 I 第 A 部分的 I 至 XI 号、附件 II 第 A 部分的 I 至 X 号以及附件 III 第 A 部分的 I 至 X 号中按照优先顺序对标签、包装、随附文件或二维码中的信息进行重新分配。尽管如此,在可能的情况下,附件 I、II 和 III 中所列的化学成分应按照附件 IV 中的规定显示在电池表面的其他位置,包括在批次或序列号中(若其能清晰识别)。在这些情况下,标签应标明电池中可以找到制造日期的位置。
(8)如果在标签上标注制造日期会导致成本过高,那么该信息可以以明显、清晰且不可擦除的方式在电池表面的其他位置进行打印或雕刻,包括在批次或序列号中(若其能清晰识别)。在这些情况下,标签应标明电池中可以找到制造日期的位置。
第 2 条
标签设计、尺寸及位置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EU) 2023/1542号条例》第 13 条(1)、(2)和(3)款的规定,应采用本条例附件一、二和三中针对相关电池类别所规定的格式来设计标签。标签设计应清晰可读。文字和图形图标应与背景形成高对比度。
(2)标签应覆盖电池或包装上最大可打印或可雕刻表面面积的至少 5%,图标的最大尺寸为 2.5 厘米×2.5 厘米,字体最大尺寸为 25 点。字体应为“诺托简体”或其他完全兼容欧盟所有官方语言的开源字体。
(3)标签的尺寸应灵活,以便包含附件一至三中针对相关电池类别所提及的所有信息,同时保持这些附件中规定的最小字体大小、间距和边距。
(4)标签在电池表面的位置应根据可见性和耐久性标准来确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标签应贴在电池在其预期应用中使用时最显眼的那一侧。标签的设计应确保其在电池使用寿命结束前仍能清晰可读。
(5)标签在电池表面的位置还应考虑到源自国家或欧盟法律的其他标识要求,特别是与安全相关的要求。
(6)若电池组由多个模块组成,则标签应贴于组件的外部外壳上。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模块均可单独标有二维码,通过该二维码可获取标签信息。
第3条
不可充电标签
(1)根据(EU) 2023/1542号法规第 13(3)条所提及的不可充电标签,应包含符合标准 IEC 60086-4:2019 表 D.1、IEC 60085-5 或 IEC 60086-4 或类似标准的“请勿充电”标志,其最小尺寸为 5 毫米×5 毫米。
(2)如果电池表面的面积不足以显示第 1 段所提及的不可充电标志,则该标志应显示在电池的包装上或附带的文件中。在这种情况下,该标志还可以通过电池表面的二维码提供。
第 4 条
受限及危险物质的标记与标注
(1)所有含有除汞、铅或镉以外的物质(其在附件 I 中的限制规定有所列出,且按重量比计算的浓度低于该限制值)的电池,应按照(EU) 2023/1542号法规第 18 条的规定,用其化学名称进行标注,并遵循本法规附件 I、II 和 III 中所规定的规格。
(2)所有含有根据(EU) 2023/1542号法规第 3(1) 条第 52 款分类为危险物质的物质的电池,应按照(EC) No. 1272/2008号法规第 18 条的规定,用这些物质的化学名称进行标注,并遵循本法规附件 I、II 和 III 中所规定的规格。
第 5 条
对不同标识和标注要求的优先排序
在不违背(EU) 2023/1542号法规第 20 条的前提下,当电池表面的面积不足以容纳(EU) 2023/1542号法规及本法规中规定的所有标识和标注要求时,应遵循以下优先顺序:
(1)根据(EU) 2023/1542第 13(6) 条中所提及的二维码,可查看电子护照或电子标签;
(2)根据(EU) 2023/1542第 13 条第 4 款中所提及垃圾桶符号:分类收集标识。;
(3)根据(EU) 2023/1542第 13(5) 条中所提及的重金属符号:如 Pb、Cd。;
(4)根据(EU) 2023/1542第 13(3) 条以及本条例第 3 条中所提及的不可充电符号:Do Not Charge,仅限不可充电电池。;
(5)包含《(EU) 2023/1542》第 13(1) 条及本条例第 1 条所提及的通用信息的通用信息标签:即上文提到的包含制造商、化学成分等的物理标签。
第 6 条
语言与可访问性
(1)本法规所要求的标签信息应使用易于终端用户理解的语言或多种语言书写,具体语言选择由电池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所在的成员国决定。
(2)若标签信息需以多种语言展示,则物理标签可仅使用其中一种语言书写,除非国家立法另有规定,并且需通过二维码提供另一种或多种语言的数字版本。
(3)面向消费者的标签信息应符合第 2019/882 号欧盟议会及理事会指令附件 I 中规定的可访问性要求,以确保残疾人能够访问这些信息。
第 7 条
碳足迹标签
(1)根据(EU) 2023/1542号法规第 7(2)条第一款的规定,电池所使用的碳足迹标签的格式应如本法规附件 V 所述。
第 8 条
生效 开始实施
本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 20 天起生效。
本条例将全面具有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中直接生效。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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