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便携式不可充电电池
A部分
标签信息
标签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需包含唯一联系点)以及网站和电子邮箱地址;
2、电池的类别和型号标识、批次或序列号或产品编号或其他能够对其进行识别的要素;
3、制造地(城镇;地区;国家/管辖区域);
4、制造日期(月份和年份);
5、制造时电池的重量(以克或千克为单位);
7、根据附件四中所规定的规格进行的电化学成分分析;
8、根据欧盟法规(EC)第 1272/2008 第 18 条中所规定的名称和术语,指出了第 4(1)和(2)条中所提及的受限制物质和危险物质的名称及浓度;
9、可使用的灭火剂,或者(如适用)根据标准 EN 2:2005-01 确定的该灭火剂的火灾类别;
10、附件 II 中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 2024/1252 号法规所列的关键原材料,这些原材料以电池中所含量(以重量计)的百分比形式存在于电池中,其含量超过 0.1%。
11、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电池的平均使用寿命符合 C 部分所规定的规格。
部分 B
标签设计

凭此:
1. 根据 I、III、IV、VIII、IX 和 X 中的要求所必须提供的信息应使用正文形式、常规字体呈现,字体最小字号应为 5.7 点;
2. 根据第七部分所要求的信息,应使用标题一(加粗字体)来表示,字体最小字号应为 18 点;
3. 根据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所要求的信息,应使用第二部分的标题样式(加粗字体),字体最小字号为 12 点来表示。
4. 根据第 XI 条规定所需的信息应使用第 III 类标题进行标注,字体需为粗体,字号至少为 8.5 点;
5. 字体应选用“诺托 sans”字体,或者任何其他与所有联盟官方语言完全兼容的开源字体;
6. 边框的宽度应为 3 毫米;
7. 该二维码可以印在标签上,而非印在电池表面的其他位置;
8. “XI”符号所代表的平均持续时间的数值是示意性的。
部分 C:最小平均持续时间
1. 最小平均持续时间的数值应在至少一个且至多三个代表性的便携式不可充电电池的使用案例中予以显示,这些使用案例可能包括通用输出测试。
2. 所使用的排水应用排放测试应在电池的随附文档中予以说明。对于选定的应用程序,标签上应配有描述性图标。最小平均持续时间的数值应置于相应的应用程序图标下方或其右侧。
3. 最小平均持续时间应以分钟、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进行标注。若以小时、天、月或年表示,则应以一位小数的形式呈现;若以分钟表示,则应以整数形式呈现。
4. 应用程序图标最小尺寸应为 5 毫米×5 毫米。
附件二
便携式可充电电池、SLI 电池和 LMT 电池
A 部分
标签信息
标签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包括唯一联系点)以及网站和电子邮箱地址;
2、电池类别、型号标识、批次或序列号、产品编号或其他能够对其进行识别的元素;
3、制造地(城镇;地区;国家/管辖区域);
4. 制造日期(月份和年份);
5、 制造时电池的重量(以克或千克为单位);
6、 以“毫安时或安时”表示的电池容量(分别使用“mAh”或“Ah”作为缩写。对于 SLI 电池,还应显示启动电流,以安培(A)为单位,除非该电池并非专门设计用于启动用途;
7、根据附件四中所规定的规格进行的电化学成分分析;
8、根据欧盟法规(EC)第 1272/2008 第 18 条中所规定的名称和术语,指出了第 4(1)和(2)条中所提及的受限制物质和危险物质的名称及浓度;
9、可用的灭火剂,或者(如适用)该灭火剂在标准 EN 2:2005-1 中所对应的火灾类别;
10、 附件 II 中规定的、根据(欧盟)2024/1252 号法规列出的关键原材料,这些原材料在电池中的浓度超过 0.1%(重量比)。

凭此:
1. 根据 I、III、IV、VIII、IX 和 X 中的要求所必须提供的信息应使用正文形式、常规字体呈现,字体最小字号应为 5.7 点。
2. 根据第七部分的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应使用标题一的形式,以粗体字呈现,并且字体最小尺寸应为 18 磅。
3. 根据第二、第五和第六项所要求的信息应使用第二章的标题样式(加粗字体),字体最小字号应为 12 点。
4. 根据第 XI 条规定所需的信息应使用第 III 类标题进行标注,字体需为粗体,字号最小应为 8.5 点。
5. 字体应选用“诺托 sans”字体,或者任何其他与所有联盟官方语言完全兼容的开源字体。
6. 边框的宽度应为 3 毫米。
7. 该二维码可以印在标签上,而非印在电池表面的其他位置。
附件三
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A 部分
标签信息
标签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包括唯一联系点)以及网站和电子邮箱地址;
2、电池类别型号的识别,包括批次号、序列号、产品编号或其他能够对其进行识别的元素;
3、制造地(城镇;地区;国家/管辖区域);
4、制造日期(月份和年份);
5、制造时电池的重量(以克或千克为单位);
7、根据附件四中所提及的规格进行的电化学成分分析;
8、根据欧盟法规(EC)第 1272/2008 第 18 条中所规定的名称和术语,指出了第 4(1)和(2)条中所提及的受限制物质和危险物质的名称及浓度;
9、可使用的灭火剂,或者(如适用)根据标准 EN 2:2005-1 规定的剂型;
10、附件 II 中列出的、根据(欧盟)第 2024/1252 号法规存在且在电池中浓度超过 0.1%(重量比)的关键原材料。

凭此:
1. 根据 I、III、IV、VIII、IX 和 X 中的要求所必须提供的信息应使用正文形式、常规字体呈现,字体最小字号应为 5.7 点。
2. 根据第七部分的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应使用标题一的形式,以粗体字呈现,并且字体最小尺寸应为 18 磅。
3. 根据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所要求的信息,应使用第二部分的标题样式(加粗字体),字体最小字号为 12 点来予以标明。
4. 字体应选用“诺托 sans”字体,或者任何其他与所有联盟官方语言完全兼容的开源字体。
5. 该二维码可以印在标签上,而非印在电池表面的其他位置。
6. 边框的宽度应为 3 毫米。
附件四
电化学成分命名法
1. 对于不可充电电池,若相关的话,应根据“碱性”、“钠”、“锌”或“锂”等简化的分类来标明其电化学成分,或者依据标准 IEC 60086-1:2021 中定义的电极分子式来标注,具体如下:
无字母: “Zn-MnO2”
A: “Zn-O2”
B: “Li-CFx”
C: “Li-MnO2”
E: “Li-SOCl2”
F: “Li-FeS2”
G: “Li-CuO”
L: “Zn-MnO2”
P: “Zn-O2”
S: “Zn-AgO2”
W: “Li-SO2”
Y: “Li-SO2Cl2”
Z: “Zn-NiOOH”
2. 对于那些电化学成分未包含在标准 IEC 60086-1:2021 中的不可充电电池,其成分应根据电极的分子式进行标注。
3. 对于那些电化学成分包含上述第 1 点中所列的多种分子式之一的不可充电电池,应全部列出相关的分子式。
4. 对于可充电电池,其电化学成分应表述如下:
铅酸电池:“Pb”
镍镉电池:“Ni-Cd”
镍氢电池:“Ni-MH”
锂离子 NMC 电池:“Li-ion NMC”
锂离子 LFP 电池:“Li-ion LFP”
锂离子 LMO 电池:“Li-ion LMO”
锂离子 LCO 电池:“Li-ion LCO”
锂离子 NCA 电池:“Li-ion NCA”
锂金属电池:“Li-metal”
钠离子电池:“Na-ion”5. 对于那些电化学成分不与第 4 点中所列任何类别相对应的可充电电池,其成分应根据电极的分子式进行标注。
附件五
碳足迹标签的格式

标签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1、提及依据《欧盟条例》第 2023/1542 号中第 7(2)条第四项第(a)点所通过的相关授权法案,该法案确立了相关电池类别碳足迹性能等级;
2、根据依据第 7(2) 条第四项(a)款制定的、旨在确立碳足迹绩效等级的(欧盟)第 2023/1542 号法规所通过的相关授权法案,对碳足迹绩效等级作出声明;
3、根据第 7(1) 条第四项、(a) 款所通过的指令中规定的办法,以两位有效数字的形式表述的已确定的生命周期碳足迹;
4、根据第 7(1) 条第四项、(a) 款所通过的指令中规定的办法确定的功能单元。如果功能单元为“电池在其预期使用寿命内所提供的总能量每千瓦时的二氧化碳当量”,则应缩写为“kg CO2-eq/kWh”。如果根据第 23 号欧盟指令附件 II 的第 3 款,确立计算和核实碳足迹方法的适用指令指定了不同的功能单元,则应使用相应的等效缩写。
凭此:
1. 标签上的信息应使用“诺托简体”字体或任何其他与所有欧盟官方语言完全兼容的开源字体来显示。
2. 如果标签被印刷出来,其宽度至少应为 9.7 毫米,高度至少应为 4.2 毫米。如果标签采用更大的尺寸进行印刷,其内容仍应符合这些最小尺寸规格的要求。
3. 颜色应采用 CMYK 色彩模式——青色、品红色、黄色和黑色,按照以下示例设置:0,70,100,0 :表示 0%青色、70%品红色、100%黄色、0%黑色;
4. 标签的背景应为 100% 白色,标签的内边框应为 100% 黑色;
5. A 至 E 等级的颜色应如下所示:
– A 级:100, 0, 100, 0;
– B 级:30, 0, 100, 0;
– C 级:0, 30, 100, 0;
– D 级:0, 70, 100, 0;
– E 级:0, 100, 100, 0;
如果碳足迹标签印在或刻在电池表面,也可以以下黑白格式展示,此时第 3 点和第 5 点不适用: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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