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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生态环境部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5-12-08 | 1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销售、使用等全链条管理,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

  联系人:大气环境司邢雪彬

  电话:(010)65645595

  传真:(010)65645555

  邮箱:ods@mee.gov.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2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销售、使用等全链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管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以下简称管控物质。常见管控物质见附表。

(二)管控物质使用用途包括受控用途和原料用途。受控用途是指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少数管控物质在完成受控用途淘汰后,在特定领域如实验室分析、检验检疫、助剂等可作为豁免受控用途被允许使用。原料用途是指作为原辅材料并通过化学反应最终转化为其他化学品的用途。

二、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一)对生产(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即副产,以下同)受控用途(含豁免受控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生产原料用途管控物质并对外销售的单位,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二)生产单位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首次申请配额应提供年度配额申请表、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生产管控物质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说明、管控物质生产业绩和经营管理制度文件。非首次申请配额提供年度配额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需要进行生产配额调整的生产单位,可于每年4 月 23日至 30 日、8 月 24 日至 31 日提交当年度生产配额调整申请表。调整后配额减少的单位还需提供年度生产情况说明;通过调整首次获得生产配额的单位应当按照首次申请配额提交申请材料。新建成氢氟碳化物(HFCs)原料用途生产装置且对外销售的生产单位也在上述两个时间段提交当年度生产配额申请材料。

(四)生产配额仅年度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对生产配额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核查检查。

三、实施销售备案管理

(一)对管控物质(包括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销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备案仅年度有效。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无需进行销售备案。管控物质仅用于企业内下游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用途的生产单位不可对外销售。

(二)销售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销售备案。首次申请可进行当年度备案,应提供年度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等材料。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 12 月 1 日至

31 日申请下一年度备案,并提供年度备案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销售单位应当向销售对象提供销售的管控物质品种、数量、用途、规格等准确信息,并应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准确记录。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应对其产品进行标识管理,载明涉及的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标识材料应能够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清晰可读。

四、实施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一)对管控物质使用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利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从事泡沫喷涂施工、溶剂(除尘剂)复配、提纯实验室分析试剂和电子特气,或作为制冷剂从事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等,按照使用单位管理。配额或备案仅年度有效。

(二)对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 100 吨(含)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 年)使用记录的单位,四氯化碳(CTC)实验室分析试剂提纯单位和CTC 助剂使用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使用配额申请和配额调整申请的时间、材料等,与生产配额许可管理一致。

(三)对以下单位实施使用备案管理:

1. 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HCFCs 和HFCs 受控用途使用单位;

2. 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

3. 利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作为制冷剂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

4. 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

5. 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

6. 提纯管控物质(不包括CTC)作为实验室分析试剂的单位;

7. 提纯管控物质作为电子特气的单位。

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备案。首次申请可进行当年度备案,应提供年度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甲基溴检验检疫用途使用单位还需提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 12 月 1 日至 31 日申请下一年度备案,并提供年度备案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使用含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复配后溶剂(除尘剂)、已提纯实验室分析试剂和电子特气的单位,无需备案。

(四)利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进行泡沫喷涂施工,或从事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系统的建设或安装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使用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品种、用量、上游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应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准确记录。

五、实施维修备案管理

对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等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维修备案管理。

维修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申请维修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

六、实施报废处理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管理

对从事管控物质报废处理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备案管理。

报废处理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申请报废处理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

七、加强副产管控物质管理

(一)副产 CTC 的甲烷氯化物生产单位和 CTC 原料用途年使用量(指装置设计使用量)超过 1500 吨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单位除将 HFC-23 作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使用外,需采用规定的销毁技术尽可能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应按照《一氯二氟甲烷生产设施副产三氟甲烷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技术规范》要求,制定HFC-23 监测计划,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监测和计量,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同时,应全面排查 HFC-23 副产设施动静密封点,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LDAR),及时对泄漏点进行检修。针对压缩机、取样口、灌装口

等 HFC-23 泄漏风险较高的点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 HFC-23 无组织排放。

八、建立健全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

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加强管控物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配额许可或备案的业务类型、物质品种、用途及期限等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 3 年。其中:生产单位相关资料包括:管控物质主要原料和产品相关生产操作记录、生产月报、出入库单据、台账及盘存记录、焚烧装置运行记录、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购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数量金额式明细账、销售明细账、原料用途证明、出口许可证及报关单等。销售单位相关资料包括: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采购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台账,产品数量金额式明细账、销售明细账等。有仓储设施的还需保存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和产品出入库单据、盘存记录。使用单位相关资料包括: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采购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据、台账及盘存记录,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据、台账及盘存记录、数量金额式明细账、销售明细账等。维修单位相关资料包括: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采购合同及发票、使用台账等。有仓储设施的还需保存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出入库单据、盘存记录。报废处理和回收单位相关资料包括:含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产品回收协议、出入库单据、台账及盘存记录,回收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销售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据、台账及盘存记录、销售明细账等。再生利用单位相关资料包括:回收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采购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据、台账及盘存记录,再生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据、台账及盘存记录、销售明细账等。销毁单位相关资料包括:销毁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据、台账及盘存记录,销毁装置运行记录等。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维修、报废处理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在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按要求报送管控物质数据。

九、严格监督执法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管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单位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持续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依规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 无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或超出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管控物质的行为;

2. 将已淘汰的管控物质用于受控用途的行为;

3. 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管控物质的行为等。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就案件定性、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展会商,积极推动案件办理。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管控物质管理,认真谋划部署,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监测能力,加强监督检查,推动绿色替代,强化宣传培训,切实加强全链条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管控物质削减、淘汰和替代工作。对管控物质报废处理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数据统计和报送。用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强管控物质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绿色低碳替代品推广应用。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严格管控物质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审批,对管控物质销售、使用、维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数据统计和报送。依法依规对管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 2026 年 X 月 1 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 号)、原《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 号)同时废止。

附表 常 见 管 控 物 质

序号

物质名称

1

一氯二氟甲烷

HCFC-22

制冷剂等受控用途,原料用途

2

1,1-二氯-1-氟乙烷

HCFC-141b

发泡剂、清洗剂等受控用途,原料用途

3

1-氯-1,1-二氟乙烷

HCFC-142b

发泡剂、制冷剂等受控用途,原料用途

4

1,1-二氯-2,2,2-三氟乙烷

HCFC-123

制冷剂等受控用途,原料用途

5

1-氯-1,2,2,2-四氟乙烷

HCFC-124

制冷剂、灭火剂等受控用途

6

二氟甲烷

HFC-32

制冷剂等受控用途

7

五氟乙烷

HFC-125

灭火剂、制冷剂等受控用途,原料用途

8

1,1,1,2-四氟乙烷

HFC-134a

制冷剂、气雾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

9

1,1,1-三氟乙烷

HFC-143a

制冷剂、气雾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

10

1,1-二氟乙烷

HFC-152a

制冷剂、气雾剂、发泡剂、灭火剂等受控用途,原料用途

11

1,1,1,2,3,3,3-七氟丙烷

HFC-227ea

灭火剂、制冷剂等受控用途

12

1,1,1,2,3,3-六氟丙烷

HFC-236ea

制冷剂、发泡剂、蚀刻剂等受控用途

13

1,1,1,3,3,3-六氟丙烷

HFC-236fa

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等受控用途,原料用途

14

1,1,1,3,3-五氟丙烷

HFC-245fa

发泡剂、清洗剂等受控用途,原料用途

15

一氟甲烷

HFC-41

制冷剂、蚀刻剂受控用途,原料用途

16

三氟甲烷

HFC-23

制冷剂、灭火剂、蚀刻剂等受控用途,原料用途

17

三氯三氟乙烷

CFC-113

CFC-113a

原料用途

18

四氯化碳

CTC

原料用途

19

一溴三氟甲烷

哈龙-1301

原料用途

20

甲基溴(溴甲烷

MBr

原料用途

21

一氯二氟乙烷

HCFC-142

原料用途

22

一氯三氟乙烷

HCFC-133a

原料用途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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