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7日,WTO发布了一份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通报编号G/TBT/N/EU/1156 ,该通报关于弹药和捕鱼用具中铅含量的限制要求。
该草案法规旨在将一项新条款纳入到(EC) No 1907/2006法规的附件XVII中,该法规旨在限制含有铅(以重量计浓度达到或超过1%)的弹药和捕鱼工具的使用,并在某些情况下还限制其上市销售。该法规还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况,包括在射击场进行的体育射击活动(条件是安装了铅的收集和回收措施,以及使用铅弹的射击场)或那些对环境风险有限或没有合适替代品的用途(例如历史枪支、传统射击节、含铜或铜合金的子弹和诱饵、散弹等)。
对于大多数涉及的使用和行业,拟议的法规的实施被推迟,以便让利益相关者有足够的时间遵守新规定并过渡到合适的替代品。拟议的过渡期从6个月(例如可降解坠石和钓鱼线)到10年(例如口径小于5.6毫米的中心射弹和用于狩猎的环射弹)不等。
军事和安全领域使用的铅弹以及室内用途的铅弹不在该限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内。
(EC) No 1907/2006 附件十七作如下修改:
(1)在第63条第2项中,插入以下第14a段:
“14a. 第11至14段自[出版办公室:插入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起适用”;
(2)在第63条第2项中,添加以下段落:
铅及其化合物 CAS:7439-92-1 EC:231-100-4 | “21. 以下使用含铅浓度(以金属计)等于或高于1%的枪支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a)在狩猎或参与狩猎活动时携带或发射枪支,从[官方公报:插入EIF之后3年的日期]起; (b)在户外进行体育射击或参与户外体育射击活动时携带或发射枪支,从[官方公报:插入EIF之后5年的日期]起。 在确定发现枪支的人是否是在参与狩猎或户外体育射击时携带枪支时,应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发现枪支的人不一定就是进行狩猎或户外体育射击的那个人。 22. 以下使用含铅浓度(以金属含量表示)等于或高于1%的子弹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a)在狩猎或参与狩猎活动时携带或发射口径等于或大于5.6毫米的中央射弹,从[官方公报:在EIF公布18个月后插入日期]; (b)在狩猎或参与狩猎活动时携带或发射口径小于5.6毫米的中央射弹以及任何口径的环形射弹,从 [官方公报:在EIF公布10年后插入日期]; (c)在户外进行体育射击或作为户外体育射击的一部分时携带或发射任何子弹,从[官方公报:在EIF公布5年后插入日期]。 为了确定一个被发现携带子弹的人是出于户外狩猎或体育射击的目的而携带子弹,还是另有其他原因,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被发现携带子弹的人不一定就是进行户外狩猎或体育射击的人。 23. 在钓鱼时,不得使用含铅(以金属形式表示)浓度达到或超过1%(按重量计算)的物品: (a)在坠钩和重量不超过50克的诱饵中(不包括本段第(c)点所涵盖的物品),从[官方公报:插入环境影响评估后的3年日期]起; (b)在重量超过50克的坠钩和诱饵中(不包括本段第(c)点所涵盖的物品),从[官方公报:插入环境影响评估后的5年日期]起; (c)在钓鱼线和入水坠钩中,从[官方公报:插入环境影响评估后的6个月日期]起。 24. 不得以重量计的铅含量(以金属形式表示)达到或超过1%的浓度投放市场: (a)在枪弹中,自[官方公报:插入EIF后5年的日期]起; (b)在重量不超过50克的坠钩和鱼饵中(不包括本段第(d)点所涵盖的情况),自[官方公报:插入EIF后3年的日期]起; (c)在重量超过50克的坠钩和鱼饵中(不包括本段第(d)点所涵盖的情况),自[官方公报:插入EIF 后5年的日期]起; (d)在钓鱼线和直接插入的坠钩中,自[官方公报:插入EIF后6个月的日期]起。 25. 作为例外情况,第21条第 (b) 项的规定在 [官方公报:插入EIF之后15年的日期] 之前不适用于尺寸在1.9毫米至2.6毫米之间的枪弹,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a) 这类枪弹的携带或发射是在授权的户外运动射击场进行的; (b) 进行携带或发射此类枪弹的人员是运动射击联合会的成员,并且是在按照第26条第 (b) 项的规定从为其提供此类枪弹的授权户外运动射击场领取枪弹后,在该射击场进行携带或发射的; (c) 授权的户外运动射击场应保存以下记录: (i) 为运动射击联合会的活跃成员提供给该射击场使用的此类枪弹的弹药数量; (ii) 这些弹药中的枪弹平均重量; (iii) 供应这些弹药的人员; (iv) 所回收的此类枪弹的重量; (d)获授权的户外运动射击场应向相关成员国主管部门报告其在报告期内供应和回收的枪弹总重量情况,报告频率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且至少应在[官方公报:插入五年后欧洲工业论坛的日期]之前完成一次,此后每五年进行一次。 26. 作为例外情况,第24条第(a)点的规定在以下时间之前不适用:[官方公报:插入EIF之后15年的日期] 对于尺寸在1.9毫米至2.6毫米之间的枪弹,其上市销售由以下情况决定: (a) 弹药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向获授权的户外运动射击场供应此类枪弹时; (b) 获授权的户外运动射击场在向体育射击联合会的活跃成员供应此类枪弹以供在该射击场使用时。 27. 作为例外情况,第22 条第(c)点不适用于在户外射击场进行的射击运动所发射的子弹。 28. 第25、26和27段中的豁免规定应在本条例生效 10 年后,由委员会根据该机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 29. 自[官方公报:插入EIF后6个月的日期]起,销售枪支、子弹、各种尺寸和重量的钓鱼坠子和鱼饵(其中含铅量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1%)的零售商,应在销售点以及上述产品附近(对于远程销售,应在远程销售报价中)清晰且显眼地展示以下信息: “警告:本产品含有铅,对环境非常有害,并可能损害生育能力或胎儿。在欧盟,弹药和钓鱼用具中含铅的使用受到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 [官方公报:插入EIF后3年的日期]对于枪支 - [官方公报:插入EIF后18个月的日期]对于口径为5.6毫米及以上的中央火药子弹 - [官方公报:插入EIF后5年的日期]对于口径小于5.6毫米的中央火药子弹和任何口径的环火药子弹 - [官方公报:插入EIF后3年的日期]对于重量不超过50克的坠子和鱼饵 - [官方公报:插入EIF后5年的日期]对于重量超过50克的坠子和鱼饵。 - 【官方公报: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发布后6个月插入日期】适用于任何重量的嵌入式电线和嵌入式沉头螺钉。 更多信息,包括关于无铅替代品的供应情况,可在【www.echa.europa.eu】网站获取。 第一段所述信息应使用销售点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或者(对于远程销售)使用提供该商品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对这些语言另有要求。 30.在不违背欧盟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及标签的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对于含有浓度(以金属形式表示)等于或高于1%的铅(枪弹或子弹)的供应商,应确保自[官方公报:插入EIF后18个月的日期]起,从该日起,这些产品的包装上应清晰、显眼且不可擦除地标注以下声明,然后将这些产品投放市场: “警告:本产品含有对环境非常有害的铅,可能损害生育能力或胎儿健康。” 该声明应使用产品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针对这些语言。如果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无法将该声明标注在包装上,则应提供折叠标签、小册子或附带标签。 31. 在不违背欧盟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及标签的其他法规的前提下,若子弹或含铅浓度(以金属计)达到或超过1%(以重量计)的枪弹中含有铅,则供应商应确保从[官方公报:插入EIF后5 年的日期]起,每发子弹或枪弹装药筒上都清晰、明显且不可擦除地标注有“Pb”标记。 32. 作为例外情况,第21段、第22段、第24段(a)点以及第29段、第30段和第31段的规定不适用于火枪的使用及投放市场,也不适用于使用弹药(包括现代仿制品)对火炮进行射击的情况。 33. 作为例外情况,第22、29、30和31段不适用于含铜及铜合金(其中铅(以金属形式表示)的含量按重量计低于3%)的弹药。 34. 作为例外情况,第22条第(a)和(b)项以及第29、30和31条不适用于以下各项内容,但前提是[官方公报:插入EIF的发布日期]在拟进行发射和运输的成员国中允许使用这些物品: (a)用于海豹捕猎的弹种,如果使用者得到相关成员国的许可进行海豹捕猎; (b)全金属封头弹,包括非膨胀式开口尖端匹配弹。 35. 作为例外情况,第22条第(c)点不适用于在传统仪式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社区节日活动中用于体育射击的使用弹弓的情形,前提是此类活动在进行铅回收的有限区域内举行。 36. 作为例外情况,第23段中的(a)和(b)项、第24段中的(b)和(c)项以及第29段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由含铅浓度(以金属计)低于 3%重量的铜合金制成的诱饵; (b)重量为0.06克或更小、并以防溢和防儿童开启包装形式投放市场的散装弹丸。 37. 各成员国应: (a) 依据第25条第(a)项的规定批准户外运动射击场,但须在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截至[官方公报:插入该规定生效日期后5年的日期]所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已在[附件 X]中明确落实之后方可进行批准。 (b) 在[官方公报:插入该规定生效日期后12个月的日期]之前,公开发布关于为第25条第 (a) 项之目的而获批准的体育射击场的使用说明和操作程序,其依据为本条款第(a)项以及附件[X]。 (c) 在[官方公报:插入该规定生效日期后6年的日期]之前,公开列出获批准的体育射击场名单。 (d) 在[官方公报:插入日期 = 本规定生效日期后5年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向该机构报告在报告期间其领土内供应和回收的枪声的累计重量(该重量基于根据第25条第(d)项所接收的信息),此后每五年报告一次。 38. 第21至37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室内射击; (b)警察、执法及其他安保用途; (c)军事和国防用途; (d)关键基础设施、商业航运或高价值车队的保护; (e)公共建筑和公共空间的保护; (f)自卫(在户外狩猎或体育射击时携带,或作为户外狩猎或体育射击的一部分不被视为自卫); (g)枪支和弹药的技术测试和验证; (h)用于防弹保护的材料和产品的测试与开发; (i)法医分析; (j)历史和技术研究或调查; (k)底火和弹垫。 39. 对于第21至40段而言: (a) “枪弹”指用于单次装填或装入霰弹枪中的弹丸或炮弹; (b) “霰弹枪”指无弹壳膛线的枪支,不包括气枪; (c) “携带”指直接携带或以其他方式携带或运输; (d) “狩猎”指使用枪支追逐并射击活的猎物; (e) “运动射击”指使用枪支射击任何无生命的靶标,包括为狩猎而进行的练习或其他射击活动; (f) “子弹”指从非霰弹枪或气枪中发射的弹丸,不包括弹垫; (g) “中心射孔弹”指弹药的引信位于弹壳头部或底部中央的弹丸; (h) “边缘射孔弹”指引火装置位于弹壳底部边缘的弹丸; (i) “沉底物”指连接在钓鱼线、诱饵或渔网上的物体,用于使其保持在水下,或用于使钓鱼线、诱饵或渔网保持在特定位置; (j) “诱饵”指用于吸引鱼类或其他动物以便捕获的物体; (k)“钓鱼线”指一种细金属丝,其用途是将其剪成短段,并用作沉物以使鱼饵保持在水下; (l)“可投放式坠子”指一种在使用过程中有意被释放的坠子; (m)“分段铅弹”指一小块金属,将其夹在钓鱼线上以增加其重量; (n)“获授权的户外运动射击场”指由所在成员国的负责部门授权的户外运动射击场,该射击场可举办以下活动:使用直径在1.9毫米至2.6毫米之间的含有每公斤1%或更高铅含量(以金属形式表示)的枪弹进行体育射击;以及向体育射击联合会的活跃成员提供此类枪弹用于该射击场使用。 (o)“室内射击”指在建筑物内进行的射击,该区域由屋顶和墙壁围成,因此不会有任何枪声或子弹排放到环境中; 40. 各成员国可保留其在[官方公报:插入EIF的发布日期]生效的环境保护或人类健康保护方面的国内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对枪支、子弹、诱饵、坠钩、钓鱼线中铅的使用限制应比第21至23段、第25段、第27段以及第32至36段所规定的更为严格。 各成员国应立即将这些国内规定的文本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应立即公开收到的任何此类国内规定文本。 |
(3)以下附录[X](官方公报,请插入附录编号)被添加进来:
“附录[X]
第63条 - 第25段中适用豁免条件
本附录规定了成员国依据第25段(a)点和第37段(a)点授权户外运动射击场时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户外运动射击场使用枪声的风险管理措施
在户外运动射击场中,若要使用枪声,则应具备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a)至少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铅防护措施:
- 堵或多堵墙;
- 排或多排由土壤、砾石、沙子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的堤坝或堤岸;
- 网或多张弹幕;
- 表面覆盖物;
(b)每3年至少回收一次使用过的铅弹,并在户外运动射击场停止活动时进行回收;
(c)监测并在必要时处理枪击影响区域,以确保其pH值在6.5至8.5之间,以尽量减少铅迁移到土壤和水中,应至少每六个月验证一次是否符合这些PH值;
(d)对枪击影响区域的排水水(包括地表径流)进行控制、监测,并在必要时进行处理,以确保符合2000/60/EC指令中规定的铅环境质量标准;
(e)禁止在该场地范围内进行任何农业用途;
(f)记录对本段所述条件的遵守情况。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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