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形成《关于修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传真:010-85093284
电子邮件:fuming@mofcom.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8日。
附件:关于修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wps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
2025年9月19日
关于修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一)修改为:“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年拆解能力等内容);”。
二、在第十二条下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资质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自动失效。回收拆解企业需要在《资质认定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延续申请。对申请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准予换发《资质认定书》。”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修改为:“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等信息”。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或者新能源汽车(换电车型除外)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五、在第二十四条下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电动汽车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报废电动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要求》(SB/T 11238)相关要求。”
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或者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
七、在第三十五条下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将新能源汽车换电车型目录推送商务部。”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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