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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丨对十溴二苯乙烷拟纳入SVHC清单的物质开展公众咨询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5-07-01 | 7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6月2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对十溴二苯乙烷被提议纳入SVHC清单的物质开展公众咨询,公众评议截止至2025年8月11日。


提议物质信息如下:

物质名称

CAS 号

EC号

提议国家

提议理由

常见用途

十溴二苯乙烷

84852-53-9

284-366-9

瑞典

vPvB (Article 57e)

新型的环保型阻燃剂,主要用于取代十溴二苯醚阻燃剂,可用于HIPS、ABS树脂中及PVC、PP等塑料中


根据REACH法规,当公司的物质被单独、混合物或物品列入候选清单时,公司有法律义务:

若成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其他供应者的成品中含有候选名单上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并且其浓度超过0.1 % (w/w),则必须:

Ø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SVHC>0.1%,且出口量>1t/a,还需向ECHA通报,若为新增SVHC物质,通报义务需在该物质加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

Ø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SVHC>0.1%,物品的供应商有义务向收货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Ø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应消费者要求,含有>0.1%的SVHC的物品的供应商应在45日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Ø 2021年1月5日起,根据《废弃物框架指令》(WFD),物品中所含SVHC超过0.1%,就需要向ECHA提交通报信息;

Ø 当物质或混合物分类为危险品或含有SVHC,必须提供SDS。候选清单上物质的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供应商,无论是单独供应还是混合供应,都必须更新他们提供给客户的安全数据表;

Ø 根据欧盟生态标签法规,含有SVHC的产品不能获得生态标签奖;

Ø 对于物质被列入候选名单之前已经生产或进口而且列入候选名单之后依然供应的成品,同样具有提供SVHC信息的责任。所以,成品的供货日期是有意义的。需注意,上述责任没有吨位数的限制,例如1吨/年的物质同样适用。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提供成品中含有的每一种SVHC物质的名称。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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