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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指令丨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将于2026年8月12日实施
来源:欧盟委员会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5-01-24 | 46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1月22日,欧盟委员会公报上正式发布了新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EU) 2025/40(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PPWR),修订法规(EU) 2019/1020和指令(EU) 2019/904,并废除指令94/62/EC。

本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自2026年8月12日起生效。

 

主要内容:

1、欧盟致力于推动循环经济,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压力。通过提高包装的可回收性,欧盟希望减少垃圾填埋和焚烧,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2028年1月1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将颁布法案进一步确定包装可回收性等级标准、包装回收设计标准;从2030年1月1日起,所有包装都应为可回收利用包装;从2035年1月1日起,所有包装都应满足大批量回收的要求。回收目标及推广回收,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实现覆盖其全境的以下回收目标:

2025.12.31

2030.12.31

塑料

50%

塑料

55%

木材

25%

木材

30%

黑色金属

70%

黑色金属

80%

50%

60%

玻璃

70%

玻璃

75%

纸张及纸板

75%

纸张及纸板

85%

 

2、可回收性能等级,包装可回收性应以性能等级A、B或C表示。

从2030年起,可回收性能将以设计回收标准为基础,回收标准的设计应确保所产生的二次原材料的使用具有足够的质量来替代一次原材料。

在对每个包装单元的标准进行权衡后,将其分为A类、B类或C类。当包装单元的可回收性能等级低于70%时,视为不符合可回收性能等级,因此包装将被视为技术上不可回收,并限制其投放市场。

从2035年开始,包装可回收性的评价将增加一个新的因素,即规模回收评价。

2030

2035

2038

可回收性能等级

循环再造设计(DfR)

评估每单位的可回收性,以加权计算

可回收性能等级(DfR)

循环再造设计(DfR)

评估每单位的可回收性,以加权计算

可回收性能等级(用于大规模回收评估)

可回收性能等级

循环再造设计(DfR)

评估每单位的可回收性,以加权计算

可回收性能等级(用于大规模回收评估)

等级A

≥95%

等级A

≥95%

等级A RaS

等级A

≥95%

等级A RaS

等级B

≥80%

等级B

≥80%

等级B RaS

等级B

≥80%

等级B RaS

等级C

≥70%

等级C

≥70%

等级C RaS

等级C

不能投放市场

≥70%

等级C RaS

技术上是不可回收的

<70%

技术上是不可回收的

<70%

没有大规模回收

(低于第3(1)条第(39)点的阈值)

技术上是不可回收的

<70%

没有大规模回收

(低于第3(1)条第(39)点的阈值)

 

3、在不影响法规(EC)No 1907/2006附件XVII中对化学品的限制,或(如适用)法规(EC)No 1935/2004中对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限制和具体措施的情况下,包装或包装部件中存在的物质导致的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和不得超过100mg/kg。

4、PFAS应限制在与食品接触的包装中,为了避免与欧盟其他法律法案中对PFAS使用的限制重叠,欧盟委员会应进行评估,以评估修订或废除本法规中对食品接触包装中PFAS限制的必要性。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限制:单一PFAS物质≤25ppb;PFAS总和≤250ppb;总氟含量>50ppm时,需提供氟含量技术文件证明。

5、推动塑料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减少塑料污染,要求从2030年1月1日起,塑料包装必须含有一定比例的再生材料:一次性塑料饮料瓶的再生材料含量至少30%,2040年为50%;PET为主要成分的接触敏感包装的再生材料含量至少30%,2040年为65%;PET以外为主要成分的接触敏感包装的再生材料含量至少10%,2040年为25%;其他塑料包装的再生材料含量不低于35%,2040年为65%。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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