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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 安全数据表(SDS)相关问题与解答(一)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4-10-24 | 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1.SDS应以何种语言提供?

根据REACH法规第31(5)条,在该物质或混合物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下,安全数据表(SDS)应以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提供,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在市场上出售意味着向第三方提供或提供,无论是作为支付或免费的回报。进口应被视为投放市场(REACH法规第3(12)条)。

以上也适用于暴露场景,这是SDS的一部分。一份列出欧盟内部安全数据表和标签所需语言的文件可以在http://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13562/languages_required_for_labels_and_sds_en.pdf上找到。

2. 什么时候必须将注册号传达给供应链?

对于根据REACH法规第31条要求安全数据表(SDS)的物质或混合物,REACH附录II要求,按照REACH法规第20条分配的注册号码在SDS可用时给出。REACH第31(9)条给出了应立即提供更新SDS的具体情况。收到注册号码本身并不会被列为上述情况之一。然而,由于注册编号的分配对该物质的下游用户具有重大的潜在利益,因此建议立即或在下一次供应该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时向现有客户发送更新的SDS。当然,SDS应该更新,为第一次收到该物质或混合物的客户包含注册号码。特别注意的是,第31(9)条的最后一句话要求“在注册之后的任何更新都应包含注册号码”。请注意,在法规(EU) No 453/2010修订REACH法规附件II中有详细规定,涉及联合提交的个人注册人的注册号部分(原始完整注册号的后四位)可能被分销商或下游用户的供应商省略。

同样,REACH第32 (1)(a)条表明, 当必须根据第 32 条(不需要 SDS 的物质和混合物的通信义务)向客户传达注册号时,应提供注册号(如果有)。需要立即进行更新的情况见REACH第32(3)条。同样,收到注册号本身并未列为这些情况之一。出于类似的原因,仍可能认为需要发送更新的信息。 再次注意,REACH 第 32(3) 条的最后一句还要求“注册后的任何更新都应包含注册号”。 进一步的指导可以在ECHA 网站上的注册指南中的第 6.1.2 节-“向客户提供其他信息”中找到: http://echa.europa.eu/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on-reach。
 REACH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分别适用于相关注册截止日期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情况。

3. 符合REACH第31条标准的物质和混合物的欧盟供应商是否有义务向其非欧盟客户提供符合REACH的安全数据表(SDS) ?

根据REACH,符合第31条标准的物质和混合物的供应商没有义务向其非欧盟客户提供 SDS。第31条第(1)款是指“该物质或者混合物的接受者”。REACH第3(34)条将“某种物质或混合物的接收方”定义为被供应某种物质或混合物的下游用户或分销商。根据第3(13)条和第3(14)条各自的定义,下游用户和分销商都是在共同体内建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REACH第31条提供SDS的义务仅适用于在欧盟建立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接收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出口方面,向非欧盟客户提供符合REACH的SDS的义务可能会根据其他立法条款产生。例如,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法规(EC) No 689/2008第16(3)条,在欧盟范围内实施《鹿特丹公约》,要求在本法规范围内出口某些危险化学品的公司在出口到欧盟以外时提供符合REACH的SDS。

4. SDS上使用的物质名称是否应应该以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是的,他们应该。

根据REACH第31(5)条,SDS应以该物质或混合物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

因此,目前仅在CLP附件VI第3部分或C&L库存中以英文列出的物质,需要翻译成上市成员国的官方语言,除非成员国另有规定。

ECHA计划在稍后版本的公共C&L清单中提供附录VI条目的翻译化学名称。

5. 当物质被通报到分类和标签库存时,是否需要通过供应链(SDS,标签等)传递收到的通报号?

不需要,制造商或进口商没有义务通知下游用户他们已向C&L库存提交通报。此外,下游用户无需从上游供应商那里获得物质已通报C&L库存的确认,就可以继续在自己的产品中使用这些物质。与REACH预注册编号类似,进出口通知书编号供进口商/制造商内部使用,作为通知的收据/证明,它不需要传达给 DU/分销商。

根据CLP第18条,通报编号不能被视为标识符,它不是C&L存货清单中公布的清单参考编号。

6. 是否可以在SDS中使用分配给只有CAS编号或没有数字标识的物质的编号吗?

在C&L库存中预先注册、查询或通报只有CAS编号或没有任何数字标识的物质将自动分配清单编号。与EINECS、ELINCS和NLP的条目不同,清单编号和清单清单并不基于法律行为或要求,也没有在欧盟官方期刊上发表。因此,列表编号不具有与EC编号相同的重要性,只有相同的数字格式。最重要的是,绝大多数清单编号及其相关物质标识从未进行过正确性、有效性检查,也未检查过《REACH物质标识和命名指南》中概述的公约是否得到保留。

因此,建议业界不要在其文件中使用列表号。

但是,当供应商希望在文件(例如安全数据表)中包含列表编号时,应明确指出该编号不是 EC 编号,没有法律意义。

然而,当供应商希望在文件(例如安全数据表)上包括清单编号时,应清楚表明该编号不是EC编号,且没有法律意义。

7. 具有多个供应商的化学物质分销商/配方商是否必须在 SDS 中包含所有注册号?

分销商/配方商可以根据 REACH 附件 II 的第 1.1 和 3.2.4 点截断其供应商在 SDS 中注册号的注册号(省略最后四位数字)。

如果注册人共同提交了注册,则注册号的第一部分对于给定物质是相同的, 因此,只需要包含一个截断的注册号,但是,如果注册人未在联合提交的上下文中注册,则此注册号是不同的,因此,SDS 中应提及所有相关(截断的)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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