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技术审查要点(2023 年 12 月)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利行业企业申报企业和产品准入,结合日常准入审查工作实际,现将企业准入技术审查要点予以公布。技术审查要点不是取得准入的依据,仅供有关行业企业申报时参考,并将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及管理需要,进行更新并重新公布。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时应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 年 1 月 6 日,工业和
信息化部令第 39 号公布,根据 2020 年 7 月 2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4 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 年第 1 号)等相关要求。
序号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 要件清单 | |
1 | 通用要求 | ||
1.1* |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 1.企业准入申请文件。 2.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和项目竣工证明文件。 3.企业投资明细表及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设备购置发票、土地厂房购置或租赁支付凭证等) 4.营业执照。 5.公司章程。 | |
1.2* | 企业应提供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产品。 | 1.与企业申报材料、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一致的样车。 2.《公告》管理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样车符合性检验检测报告。(备案检测机构查询网址:service.miit-eidc.org.cn/jcjg/) 3.样车的性能、参数、配置信息。 4.样车关键外购零部件购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 5.从事危险品、承压罐或特种设备相关车辆生产的企业,还应提供相关危险品、承压罐体或特种设备生产的批准文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 | |
1.3 | 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客户管理等,并具备条件实施。 应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维修工具和仪器清单,明示售后服务承诺及应急措施等。 应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并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和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电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管 理程序和稳定的回收渠道,实施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 | 1.售后服务管理程序文件及相关管理办法。(例如:售后服务管理办法等) 2.售后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表。 3.售后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相应的佐证材料。(例如:与服务站签订的建站协议、服务站清单等) 4.明示的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及相应的佐证材料。(例如:手册或网站等) 5.样车的使用手册、维护保养手册、备件手册等。 6.实施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相关材料。 |
2.能力要求
2.1 乘用车类企业:
2.1.1* | 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开发全过程的工作,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车身设计、底盘设计、系统及总成设计、部件配套开发、设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整车试制和试装、试验验证、标准法规、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其中,系统设计包括动力驱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承载系统、传动系统、悬架系统、电器仪表灯光系统、车载电子及电控系统,以及发动机总成、机构和系统(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燃料供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点火系统、启动系统)、电子电控系统等。 | 1.研发部门组织架构图及职责说明。 2.产品设计开发人员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相关信息、专业背景[职称、教育和工作经历]、入职时间、岗位职责等)。 3.产品设计开发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文件等)。 | |
2.1.2 | 企业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管理程序,应明确设计策划、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等不同阶段设计活动的时间节点、工作方法、输入及输出文件的管理要求。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设计和验证作业指导文件,其内容应覆盖相关总成、系统、整车的设计、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过程,以及技术文件管理、 标准化等内容。 | 1.产品设计开发程序管理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策划、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等不同阶段设计活动) 2.产品设计开发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总成、系统、整车的设 计、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过程中的指导文件,并覆盖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例如:产品设计规范、产品设计计算书、产品试验大纲等) | |
2.1.3 | 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产品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设计参数、金属及非金属理化特性、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对标车型产品信息等;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纸、三维数模、产品技术条件规范、工艺和质量控制等技术文件),产品技术标准的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和主要总成部件,技术 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 1.产品信息数据库功能介绍,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设计参数、金属及非金属理化特性、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对标车型产品信息等。 2.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至少包括:产品图纸、三维数模、产品技术条件规范、工艺和质量控制等技术文件。 3.申报产品的企业标准。 | |
2.1.4 | 企业应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含设计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车身/车架的刚度和强度分析、动力性与经济性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 NVH 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空气动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疲劳寿命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 | 1.研发设备(含软件)清单及功能介绍。 2.研发设备所有权证明材料。 3.设计仿真分析作业指导文件。 4.产品设计仿真分析计算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身/车架的刚度和强度分析、动力性与经济性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 NVH 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空气动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疲劳寿命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 | |
2.1.5* | 企业应具有产品概念设计、造型(油泥模型或可进行虚拟评审的三维数字模型)和模型车制作能力。应具有产品试制、试装能力,包括车身覆盖件及主要结构件试制能力(包括快速成型能力和自制部件的柔性加工成型能力)、底盘/车架试制成型能力、底盘试装能力、车身覆盖件及主要结构件连接(粘接、焊接等)成型及调整能力和整车装配及调试能力。 | 1.概念设计、造型设备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型号、数量、原值等)及功能介绍。概念设计、造型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油泥铣削机、三坐标测量设备、扫描仪等。 2.概念设计、造型作业指导文件。 3.概念设计、造型记录。 4.试制、试装设备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型号、数量、原值等)及功能介绍。试制、试装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 3D 打印机、焊装试制线、整车装配试制线等。 5.试制、试装作业指导文件。 6.关键部件(外观件、承载件)、样车设计制作、试制成型和试装记录或生产过程记录,并提供相应的简述报告。 7.概念设计、造型、试制、试装设备所有权证明材料。 | |
2.1.6* | 企业应具有整车排放性能测试、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车身刚度和强度测试、电子电控系统测试、整车通讯测试、发动机性能测试、整车模拟道路可靠性测试、整车悬架动态性能测试 (K&C)、整车安全(含实车碰撞)性能测试、整车耐环境性测试、整车气密性及车内噪声性能测试、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测试、整车 NVH 性能测试、整车电磁兼容测试等试验验证能力,以及整车道路性能(操纵稳定性、制动性、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整车噪声、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验证能力和自制总成的性能、可靠性、疲劳性能等试验验证能力。 其中,车身刚度和强度测试、整车安全(含实车碰撞)性能测试、车内空气质量测试、整车 NVH 性能测试、整车电磁兼容测试可以委托企业认可的外部机构完成。、 | 1.试验验证设备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型号、数量、原值等)及功能介绍。试验验证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整车排放性能、整车动力性能、整车经济性能、电子电控系统、整车通讯、发动机性能、整车模拟道路可靠性、整车悬架动态性能(K&C)、整车安全(含实车碰撞)性能、整车耐环境、整车气密性及车内噪声性能等试验验证设备,以及整车道路性能(操纵稳定性、制动性、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整车噪声、可靠性、耐久性等)和自制总成的性能、可靠性、疲劳性能的试验验证设备设施;新能源生产企业还应具备如整车控制器硬件性能、驱动电机性能、动力电池包性能等试验验证设备。 2.设备操作作业指导文件。 3.性能测试报告。 4.研发验证设备所有权证明材料。 5.性能测试委托外部机构完成的,还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 | |
2.1.7 | 企业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计评审、验证的项目应充分合理,并保存整个设计开发过程中各个节点相应的评审、验证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 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 1.产品设计输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报告、设计任务书等) 2.产品设计输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3.自制件清单、外购件清单(例如:灯具、座椅、原材料等)。 4.自制件、外购件、半成品、成品检验作业指导文件。(例如:车身焊接检验作业指导书、整车出厂检验作业指导书等) 5.工艺流程图。 6.关键工序作业指导文件。(例如:车身焊接作业指导书、喷砂作业指导书、喷漆作业指导书、总装作业指导书等) 7.设计变更程序文件及设计变更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 |
2.1.8* | 企业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的生产环境,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生产组织布局合理,物流通畅,区域标识明显。具有与产品类别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所有权。 | 1.企业生产厂房的土地、建筑不动产权证书。 2.生产工厂平面布局图、各生产车间工艺流程图。 3.生产设备清单、检验设备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型号、数量、原值等) 4.工装、模具、检具明细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型号、数量、原值等) 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所有权证明材料。 | |
2.1.9* | 企业应具有冲压成型设备、冲压模具和工装、模具维修及研配设备、冲压件质量控制设备或专用检具,以及必要的模具吊装、转运设备。对于采用热成型工艺成型的结构件,可外协生产,但企业应具有热成型模具。 应具有自动化的冲压生产线。应具有车身主要外覆盖件和内板件冲压成型设备以及专用的模具和工装;应具有废料收集系统和换模系统。 生产非承载式车身结构车辆的,应具有车架横梁、 纵梁的压力成型设备、成型模具和工装。 | 1.自制件清单。 2.设备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化冲压生产线、冲压模具、检验设备等。 3.车间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4.设备验收和工艺验证记录。 | |
2.1.10* | 企业应具有自动化的车身总成及分总成焊接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工装、夹具;应具有门盖分总成成型设备及工装、夹具;车身总拼主要焊点应采用机器人焊接或拼合成型。 生产非承载式车身结构车辆的,应具有车架铆接、焊接生产能力,应具有相应设备、工装以及车架调整校正设备。 | 1.自制件清单。 2.设备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化总拼焊接线、车身分总成焊接线、门盖分总成焊接设备、白车身三坐标测量设备等。 3.车间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4.设备验收和工艺验证记录。 | |
2.1.11* | 企业应具有封闭的自动化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或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其他防腐工艺)、涂胶、中涂(如有)、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 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应采用自动化的喷涂系统。 | 1.设备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化涂装生产线、前处理及电泳线、涂胶线、烘干设备等。 2.车间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3.设备验收和工艺验证记录。 | |
2.1.12* | 企业应具有必要的物料运输系统;具有连续作业的车身内饰装配、动力总成装配、车门装配和整车装配生产线;具有对座椅、车轮、风窗玻璃、仪表台、车门等总成装配必要的机械助力装置;具有储存线和 转运装置。 | 1.设备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内饰装配线、底盘装配线、整车装配线等。 2.车间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3.设备验收和工艺验证记录。 | |
2.1.13* | 企业应具有发动机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以及缸盖分总成、发动机总成装配生产线。多品种发动机生产时应能实现柔性化生产。 | 1.发动机产品图纸。 2.发动机生产工艺文件。(例如工艺卡、工艺技术要求) 3.发动机车间设备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型号、数量、原值等) 4.发动机车间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5.发动机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所有权证明材料。 6.发动机生产过程和最终检验作业指导书。 7.发动机生产设备工艺验证报告。 | |
2.1.14 | 企业应建立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生产计划、生产过程、设备、物料、跟踪防错、产品质量状态、人员等方面实施控制和管理。应建立对关键零部件总成、关键工艺参数、关键质量控制结果等信息的可追溯体系,明确信息保存期限,确保信息的保存期限能够支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追溯需求。 | 1.生产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生产计划、至少应覆盖生产过程、设备、物料、跟踪防错、产品质量状态、人员等方面的控制和管理。 2.可追溯体系的程序文件或管理办法。 3.可追溯信息记录。(例如:入库单、出库单、进货检验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 | |
2.1.15 | 企业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过程控制文件(检验标准及检验作业指导书等)应完整、有效、受控,并可以指导作业活动。 应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零部件、总成,编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按规定实施监视测量活动。 | 1.企业标准。 2.产品图纸。 3.过程操作文件。(例如:冲压作业指导书、焊接作业指导书、涂装作业指导书、总装作业指导书等) 4.过程控制文件。(例如:涂装检验卡、总装检验卡等) 5.样车相关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的作业指导书及检验记录。(例如:原材料进货检验规范、过程检验规范、出厂检验规范及原材料进货检验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 | |
2.1.16 | 企业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的能力评价、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和聘用机制,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应能够按照程序文件、过程操 作文件、检验指导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 1.人员花名册。(内容至少包含人员姓名、岗位、入职时间等) 2.检验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文件等)。 3.焊工资格证件、叉车工资格证件、电工资格证件等特殊工种证件。 4.与产品质量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等记录。 | |
2.1.17 | 企业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合格供应商评价标准,对供应商及其关键零部件进行评价和选择,在采购活动中规范实施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保留对合格供应商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 环保、节能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 1.供应商管理文件。(例如:供应商选择、评价管理办法等) 2.合格供应商名录。 3.合格供应商档案。(例如:供应商营业执照、供应商调查表、评价记录等) 4.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发票、零部件交付记录等佐证材料。 5.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及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 |
2.1.18* | 企业应具有必要的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其中,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检验项目应覆盖整车、主要总成、主要零部件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整车下线检测线,其相关检验信息可自动保存。上述相关检验信息的保存期限能够支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追溯需求。 | 1.检验设备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属材料硬度计、金相显微镜、高低温试验箱、振动试验台、冲压件检具(或蓝光检验设备、冲压件三坐标检验设备等)、白车身三坐标测量仪、漆膜测厚仪、光泽度计、色差仪、整车检测线、淋雨房、路试跑道等,如部分性能检验由供方或外部机构进行,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 2.检验设备所有权证明材料。 3.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4.进货、过程及出厂检验记录。 | |
2.1.19 | 企业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定期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计划和记录。 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的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发现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 1.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计划及记录。 2.检验设备校准周期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唯一性编号、校准日期、证书编号、有效期等。 3.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 | |
2.1.20 | 企业应建立全面的车辆产品质量信息分析系统,采集和储存产品缺陷信息、车辆故障信息、与车辆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消费者投诉信息,进行分析并实施改进。 当产品存在因设计或生产而导致的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时,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补救和整改措施,并对措施实施的效果进行有效性评价,消除安全隐患。 | 1.质量分析管理文件。(例如:质量追踪分析管理办法等) 2.消费者投诉信息记录、分析及处置的记录。 3.对问题进行分析并实施改进的记录。 | |
2.1.21* | 企业应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按照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制作、配发符合要求的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合格证信息,保存合格证制作和发放记录。 | 1.合格证管理文件。(例如:合格证管理办法等) 2.合格证制作、发放记录。 | |
2.1.22 | 企业应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并执行,建立产品质量跟踪抽查机制,保证产品满足一致性要求。应按年度对照《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逐项总结生产一致性管理所开展的工作,以及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方面的主要改进提高和产品质量跟踪抽查的结果等,形成《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应商、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评审、更新,确保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应有充分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批量生产一致性的控制要求。 | 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 109 号)相关要求编制计划)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已准入企业)。(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 109 号)相关要求编制年报) |
注:
申请相关类别企业准入时,应满足相应准入审查要求。审查条款分为否决项条款和一般项条款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条款。
当准入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数量不超过 2 个时,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来源:工业与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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