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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12月)
来源:工业与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4-02-22 | 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12月)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利行业企业申报企业和产品准入,结合日常准入审查工作实际,现将产品准入技术审查要点予以公布。技术审查要点不是取得准入的依据,仅供有关行业企业申报时参考,并将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及管理需要,进行更新并重新公布。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应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 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号)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一、乘用车

(一)小微型载客汽车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2〕第 3 号)相关要求。

(二)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第 4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2〕第3号)等相关要求。小微型面包车是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三)乘用车应配备符合GB39732 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若配备了符合 GB/T 38892  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应视为满足要求。符合标准要求的适用车型应在其它栏中注明:“该车配备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该车配备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DVR)”。

(四)对于申报了准拖挂质量的乘用车应满足《关于规 范具备牵引功能轻型汽车申报要求的通知》(装备中心〔2022〕第 264 号)相关要求。

二、客车

(一)低驾驶区客车(俗称“一层半客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低驾驶区长途、旅游客车视作单层客车;低驾驶区应布置在客车前轴之前,低驾驶区乘员数最多为2人(含驾驶员1人,乘务员1人);乘客区部分不可布置为双层结构。

(二)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以及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驾驶区应有隔离设施,防止他人侵入驾驶 区。隔离设施不应影响驾驶人的安全驾驶和乘员的应急撤离。

(三)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或等于 100mm 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四)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五)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 汽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或等于 400L。

(六)《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检测项目中,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只做静态试验。

三、货车

(一)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

货车(不含新能源产品)载质量利用系数的计算公式:载质量利用系数=(额定载质量+驾驶室乘员质量)/整备质量,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不圆整)。

载质量系数限值要求见下表:

GB/T 15089 车辆类型N1N2N3
总质量 M(千克)M≤35003500<M≤12000M﹥12000
整备质量 m(千克)m≤1100m﹥1100m≤3500m>3500
载质量利用系数栏板式货车
≥0.65(不含多用途货车)≥0.75≥0.85≥1.0
自卸汽车 仓栅式汽车畜禽运输车
≥0.55≥0.65≥0.75
厢式运输车(不含客厢式运输车及危险品运输车)未安装液压尾板车辆
≥0.50≥0.60≥0.70≥0.95
安装液压尾板车辆/≥0.30≥0.40≥0.50≥0.80
冷藏车

≥0.30≥0.40≥0.50≥0.80

注:1)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 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额定载质量;2)随车起重运输车、平板货车、车厢可卸式汽 车按栏板式货车执行;3)驾驶室乘员质量按 65 千克/人计算。

越野货车和越野厢式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越野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总质量M﹥3500kg 且车长≤6m
栏板、仓栅、自卸式运输车≥0.40
厢式运输车(不含客厢式运输车)≥0.30

注:1)燃气汽车参照执行。2)驾驶室乘员质量按65千克/人计算。

(二)运输类汽车总质量要求

利用底盘或整车改装的运输类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申报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底盘或整车申报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 90%。

(三)客厢式运输车技术要求

总质量 4.5 吨以下采用整体式车身(客厢式、封闭式)结构的厢式运输车符合以下技术要求: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大于车辆乘员数(含驾驶员)×65kg;乘员仓与装货仓之间应设置有符合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刚性隔离装置;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驾驶区座椅布置不能超过一排,符合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 2.1.1.9 款所定义的短头乘用车座椅布置不能超过两排;企业申报该类产品时应提供货厢内部照片。

(四)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封闭式货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或等于总质量的 1.4 倍。

(五)轻型货车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2〕第 3 号)相关要求。

四、专用车

(一)罐式汽车

1. 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罐式汽车及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

1.0≤罐体总容量(立方米)/[载质量(千克)/介质密度 (千克/立方米)]≤1.05

注:(1)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的介质核算罐体总容量。

(2)对于下灰车产品, 运输介质名称应为固井专用水泥,介质密度按照整车≥900 千克/立方米,半挂车≥1200 千克/立方米 。(3)同一罐体运送不同介质时,其密度比值最大不超过 1.1 倍(运油车、加油车除外),介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相近。(4)具有保温层的罐式车提供佐证材料。

2. 对运送粉粒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对运送液体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90≤罐体总容量。

3. 对于粉粒物料运输车、下灰车、散装水泥车等此类结构的车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顶部不可开槽,也不允许有可以撤卸的封板;

(2)后封头不可整体开启,禁止加强筋及铰链结构;

(3)有用于卸料的外接气源接口及管路(或供气装置);

(4)有举升功能的,罐体后部应为异形锥体结构;

(5)其它栏应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整体开启”。

(二)平板式载货车辆不允许有插桩、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

(三)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500 mm。

(四)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1. 搅动容量、几何容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车型

最大总质量(kg)

搅拌筒搅动容量(m3)

搅拌筒几何容量(m3)

二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18000a

≤4

≤7.7

三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25000a

≤6

≤11.6

四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31000a

≤8

≤15.5

a: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悬架时,该限值可加 1000kg。

2. 搅拌筒填充率应不小于 51.5%(填充率定义:搅拌筒搅动容量与几何容量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 搅动容量还应符合下式要求:

搅动容量≤载质量(kg)/混凝土密度(kg/m3)×110%。注:混凝土密度采用GB/T26408《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推荐的 2400kg/m3。

4. 产品准入申报应在选装照片栏提供车辆正侧面照片,正侧面照片应体现罐体喷涂,正侧面照片应能看到喷涂的搅动容量和装载介质;其它栏应填写罐体搅动容量、罐体最大直径尺寸、罐体长度尺寸及罐体安装角度。

(五)随车起重运输车

1. 在产品准入申报参数其它栏应注明随车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最大起升载荷(kg);

2. 随车起重运输车最大起升载荷不应超过该车申报额定载质量的 1.4 倍;

(六)旅居车应满足《关于规范旅居车辆<公告>申报要求的通知》(装备中心〔2021〕第 757 号)相关要求。

(七)特种作业车辆

特种作业车辆是指质量和/或尺寸参数超出 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油田专用作业车等作业类产品。特种作业车辆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并在车辆主要技术参数的其它栏中注明“超限”。

(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 GB 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2. 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罐体应按规定安装车身反光标识,并应在车辆后部和两侧粘贴符合标准要求的橙色反光带;同时应在罐体上喷涂有符合标准要求的罐体设计代码、罐体下次检验日期。

3.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3人。

4.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6.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还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EBS)。

7.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装用子午线轮胎。

8.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9.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应装备空气悬架。

10.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其最高车速不应大于 80km/h。

11.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的罐体应按《关于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装备中心〔2021〕第 292号)文件要求进行填报,应提供符合 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 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罐检报告。

12.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或等于400L。

13.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14.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排气管出口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 GB 13365《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 100mm2 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15.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其它栏应注明危险车辆类 型,常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注明准运介质的最大密度;厢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其它栏应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 项号、运输介质具有独立容器(瓶)包装;爆破器材运输车 辆在其它栏应注明危险车辆类型及运输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16.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其它栏应注明:安装限速装置,限速××km/h、前轮采用盘式制动、转向轮安装爆胎应急防护装置、装用子午线轮胎、排气管前置(适用时)、悬架型式为空气悬架(适用时)、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17.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总质量大于 2000kg 的爆炸品运输车辆的发动机应为压燃式。

(2)车辆应为罐式车辆或货厢为整体封闭结构的厢式车辆。

(3)厢式车辆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000kg。

(4)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辆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m3。

(5)车辆后部和两侧应安装安全标示牌。

(6)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应粘贴橙色反光带以标示车辆的轮廓。

(7)厢式车辆的货厢外部颜色应为浅色。

五、挂车

(一)安装提升桥的,应在其它栏注明“车辆第×轴为可提升桥,仅允许空载状态下提升”,并在备案参数中描述提升桥的形式:如气压提升、液压悬挂提升等,罐式车不应使用提升桥。

(二)平板式挂车、仓栅式挂车

1. 平板式挂车不允许有插桩、凹槽、集装箱转锁等装置。

2. 仓栅式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 500mm。

3. 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盘式制动器。

(三)自卸式挂车

1. 其它栏应注明自卸方式,例如:后卸、侧卸、分流底板等;在其它栏描述中不应出现“平板”字样。

2. 自卸式挂车栏板高度应不大于 600mm(含环保盖及篷布)。

(四)低平板半挂车

1. 应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应不大于1150mm。

2. 轮胎名义断面宽度应不超过 8.25in 或者不超过245mm。

3. 其它栏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尺寸、鹅颈部分最大宽度尺寸并注明鹅颈部分不允许载货。

(五)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 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骨架式结构。

2. 对于运输30英尺及小于3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 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194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鹅颈落差不小于 300mm,前部上平面不承载)。

3. 对于运输40英尺及大于4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194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鹅颈落差不大于 121mm,纵梁前后上平面均直接承载)。

4. 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在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空载集装箱”;轮胎规格应不超过9.00-20,轮胎数应不大于4个。

(六)罐式半挂车

1. 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应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号)相关要求。

2. 对运送粉粒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对运送液体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90≤罐体总容量。

(七)粉粒物料运输/下灰/散装水泥运输半挂车

1. 顶部不可开槽,也不允许有可以撤卸的封板;后封头不可整体开启,禁止加强筋及铰链结构;有用于卸料的外接气源接口及管路(或供气装置);有举升功能的,罐体后部应为异形锥体结构。

2. 在其它栏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罐体为异形结构的,在其它栏中描述罐体尺寸时还应对两端封头直径进行描述。

(八)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

1. 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子午线轮胎、空气悬架;车辆标志应符合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辆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10m3。

2.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罐体应按规定安装车身反 光标识,并应在车辆后部和两侧粘贴符合标准要求的橙色反光带;同时应在罐体上喷涂有符合标准要求的罐体设计代码、罐体下次检验日期。

3.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含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应在其它栏注明危险车辆类型及准运介质的最大密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常压罐体应符合 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 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2 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提供罐检报告。

4.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 100mm2 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5. 沥青运输半挂车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要求。

6. 液压子站高压气体长管半挂车、高压气体长管骨架运输半挂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 C2 级长管拖车的能力(应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 C2级长管拖车资质证书)。

六、摩托车和三轮汽车

(一)方向盘式三轮摩托车

1. 方向盘(转向立柱)、脚踏板的排列,从驾驶员位置观察时,脚踏板应按照以下顺序自左至右排列: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和加速踏板。离合器踏板应设置在方向盘中心纵向平面左侧,制动踏板和加速踏板应设置在方向盘中心纵向平面右侧。

2. 方向盘纵向中心平面对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的偏差应不大于 200mm。离合器踏板表面中心纵向平面至制动踏板表面中心纵向平面距离大于等于 110mm;离合器踏板表面中心纵向平面至方向盘转向立柱中心纵向平面距离大于等于 50mm;制动器踏板表面中心纵向平面至方向盘转向立柱中心纵向平面距离大于等于 50mm;加速踏板表面中心纵向平面至制动踏表面中心纵向平面距离大于等于 100mm;方向盘中心纵向平面对驾驶员座椅中心平面的偏移量小于等于 50mm。

(二)三轮汽车

1. 三轮汽车不允许采用双排驾驶室。

2. 对于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的三轮汽车,其后轮允许装双胎。除上述型式之外的三轮汽车的后轮不允许装双胎。

3.三轮汽车只能采用 7.50-16(含 7.50-16)及以下尺寸规格的轮胎。当三轮汽车采用 6.50-16  以上规格轮胎时,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不应大于总质量的 1.4倍。

4.三轮汽车传动系中不能采用带超速挡的变速器。







来源:工业与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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