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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附件十七-限制—石棉纤维(附录7关于含石棉物品标签的特别规定)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3-11-09 | 551 次浏览 | 分享到:

REACH附件十七-限制条件

对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限制

条目6:

石棉纤维

(a) CAS.12001-28-4 青石棉

(b) CAS.12172-73-5 铁石棉

(c) CAS.77536-67-5 直闪石

(d) CAS.77536-66-4 阳起石

(e) CAS.77536-68-6 透闪石

(f) CAS.12001-29-5、32207-32-0 温石棉

限制条件:

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然而, 如果成员国已经根据当时版本的法规内容对2016 年7 月13 日已经投放使用的电解设备中的含温石棉的隔膜进行了豁免, 那么第一小段的内容在2025 年7 月1 日前不适用于这些设备中隔膜的使用以及仅仅用于维护保养这类隔膜的温石棉, 前提是这些应用是符合指令2010/75/EU 中允许使用条款的。 所有受益于此条豁免的下游用户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 月31 日向相关的电解设备所在地的成员国发送一份报告,表明根据豁免在隔膜中使用的温石棉的量。成员国应将该报告的副本送交欧洲委员会。 此外,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成员国要求下游用户监测空气中的石棉,并将监测结果包含在上述报告中。

2. 2005 年1 月1 日前,允许第1 条所提及的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禁止用上述制品直至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1 条所提及在2005 年1 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2011 年6 月1 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3. 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满足本法规附件7 规定的标记。

石棉用途:

汽车可能含有石棉的零部件:离合器摩擦衬片、制动衬片、发动机舱隔热垫、非金属气缸垫、排气歧管垫片、离合器盖密封垫、油底壳密封垫、磁电机盖密封垫、机油滤清器支架垫、水泵垫、曲轴后端盖密封垫、凸轮轴位置传感器座密封垫、机油泵垫、排管隔热罩、消声器连接器等



附录7:关于含石棉物品标签的特别规定

关于含石棉物品标签的特别规定

1. 所有含石棉的物品或其包装必须附有定义如下的标签:

(a)符合以下样品的标签应至少高(高)5厘米,宽2.5厘米;

(b)由两部分组成:

-顶部部分(h1 = 40% h)应包括黑色背景上的白色字母“a”;

-底部部分(h2 = 60% h)应包括红色背景上白色和/或黑色的标准措辞,并应清晰易读;

(c)如果该物品含有青石棉,则标准措辞中使用的“含石棉”字样应改为“含青石棉/蓝石棉”。

成员国可以将打算投放其领土内市场的物品排除在第一款的规定之外。然而,这些物品的标签必须带有“含石棉”字样;

(d)如标签采用直接印刷的形式,则单一颜色与背景颜色形成对比就足够了。

2. 本附录所述标签应按下列规则粘贴:

(a)所提供的每一个最小单位;

(b)如果物品含有石棉成分,这些成分只要贴上标签就足够了。如果尺寸小或包装不适合使标签不可能贴在组件上,则标签可以免除。

3.含石棉包装物品的标签

3.1. 含石棉包装物品的包装须附有清晰易读及不可磨灭的标签,注明下列事项:

(a)符合本附件的危险标志和有关指示;

(b)必须根据本附则的细节选择的安全指示,只要它们与特定物品有关。

如果在包装上提供了额外的安全信息,则不应削弱或抵触根据(a)和(b)点提供的说明。

3.2. 符合3.1的标签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牢固地贴在包装上的标签,或

-贴在包装上的标签,或

-直接印刷包装。

3.3. 含有石棉且仅用松散塑料包装或类似物包装的物品应视为已包装物品,并应按照3.2进行标记。如果物品与此类包装分开并未经包装投放市场,则供应的每个最小单位应按照3.1附有标签细节。

4. 未包装含石棉物品的标签

对于含有石棉的未包装物品,按照3.1进行的标签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将标签牢固地贴在含有石棉的物品上;

-安全贴附在该物品上的标签;

-直接印在物品上;

或者,如上述措施并非合理可行,例如物品体积小、物品的性质不适宜或有某些技术困难,可按第3.1条的规定发出附有标签的资料。

5. 在不损害共同体有关工作时安全及卫生的规定的情况下,在使用过程中可能被加工或完成的物品上所贴的标签,须附有任何可能适合有关物品的安全说明,特别是下列内容:

-尽可能在室外或通风良好的地方操作;

-最好使用手动工具或低速工具(如有需要),并配备适当的除尘设备。如果使用高速工具,则应始终配备这样的设施,

-如有可能,切割或钻孔前应先湿润;

-将灰尘浸湿,放入适当封闭的容器中,并安全处理。

6. 第5条未涵盖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释放石棉纤维的任何家用物品的标签,如有必要,应包含以下安全说明:“磨损后更换”。

7. 含有石棉的物品的标签应使用该物品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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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官方链接:http://www.ttbz.org.cn/StandardManage/Detail/6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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