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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确定汞污染废物阈值的决定所采取的立场
来源:欧盟委员会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3-11-06 | 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在《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代表欧洲联盟就根据该公约通过一项确定汞污染废物阈值的决定所采取的立场

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特别是第192条第1款和第218条第9款,

考虑到欧洲委员会的建议,

然而:

(1)《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欧盟通过理事会第(EU) 2017/939(1)号决定缔结,并于2017年8月16日生效。

(2)根据2017年9月24日至29日《公约》缔约方大会(“COP”)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议事规则》的MC-1/1号决定,《公约》缔约方(“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所有实质性问题达成协议。

(3)缔约方会议在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由《公约》第11(2)条(a)和(b)点所述汞或汞化合物组成或含有汞或汞化合物的废物的阈值的MC-3/5号决定,并要求缔约方会议在2018年11月19日至23日第二次会议上设立的技术专家组制定受第11(2)条(c)点所述汞或汞化合物污染的废物的阈值。("汞污染废物"),包括原矿汞矿以外采矿产生的尾矿。

(4)缔约方会议在其2022年3月21日至25日第四次会议第二期会议期间未能通过关于汞污染废物阈值的决定。相反,第MC-4/6号决定要求技术专家组主要通过电子手段继续开展工作,并根据资源情况举行一次面对面会议,讨论汞污染废物的问题,并向将于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举行的缔约方会议第五次会议报告其工作情况。

(5)确定将在缔约方会议第五次会议上代表联盟采取的立场是适当的,因为拟议的确定汞污染废物阈值的决定如果获得通过,将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缔约方将不得不采取措施在国家或区域一级实施该决定。

(6)欧洲联盟为制定《公约》中有关废物的规定以及MC-3/5号决定发起的闭会期间专家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并由此产生了各项建议。现行联盟要求,《公约》第11条第2款所述的所有汞废物,包括受汞污染的废物,无论其汞含量如何,均应在不危及人类健康和不损害环境的情况下进行管理。

(7)欧洲联盟只应支持缔约方会议通过符合欧洲联盟惯例的决定;


通过了这一决定:

第一条

在《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五次会议上,代表本联盟采取的立场应是支持通过一项决定,确定符合本联盟惯例的汞污染废物的阈值。

第二条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3年10月23日于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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